“媒”说十检 | 见证2024年媒体眼中的十堰检察之“检察护企”篇

政务   2025-01-06 10:31   湖北  

”说十检

2024

检察护企篇



2024年来,十堰市检察机关锚定目标、脚踏实地、埋头苦干,各项工作取得长足发展,被多家主流媒体关注。今天,“十堰检察”带您透过媒体视角,回眸过去一年,全市检察机关在依法履职中那些敢担当、善作为的身影,请您来阅!


中央电视台CCTV-12《认不认,罚不罚?行政检察有说法!》


作者:十堰市检察院、张湾区检察院


2024年9月7日,CCTV-12《法治深壹度》栏目播出《认不认,罚不罚?行政检察有说法!》,对十堰市检察机关办理的某养老中心诉某局行政处罚监督案作专题报道。
2019年,十堰市张湾区某局在对辖区某养老中心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中心食堂烹饪间有一瓶已开封、超过保质期的豆瓣酱,食堂储藏室内有一箱已开封的牛奶,食堂库房也有一瓶未开封、无生产日期标注的豆瓣酱。该局据此认定,该养老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标签无生产日期的预包装食品,合并罚款55000元。后因养老中心逾期未缴纳,又被加处罚款55000元,共计11万元。
养老中心不服上述处罚决定,先后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均被驳回。
2022年上半年,十堰市检察机关组织了开展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行政检察专项活动,张湾区检察院发现了该案线索,并上报给十堰市检察院。
经过依法调取卷宗、实地走访、查阅采购台账、询问相关当事人和服务对象等,检察官查实,已开封的过期豆瓣酱为2019年春节张某在食堂招待亲友时遗留,牛奶为亲戚拜年时赠送,并未给养老中心的老人食用。张湾区某局只有养老中心不当贮存相关食品的证据,并无其用于经营活动的证据,且未针对当事人的申辩进行调查核实。
针对本案中存在的适用法律错误等问题,张湾区检察院依法提请十堰市检察院抗诉。十堰市检察院严格审查后认为,张湾区某局在无证据证明前述食品用于经营活动的前提下,直接推定为该养老中心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经营标签无生产日期预包装食品,属于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不应按食品安全法第124条的规定处罚。
2022年6月2日,十堰市检察院就这起行政诉讼案件,依法向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同年7月8日,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该案发回张湾区法院再审。
2022年12月12日,张湾区法院经过再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撤销原一审判决、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并责令被告单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0日内,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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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客户端、新华网客户端、学习强国、湖北日报客户端等平台转播《“东风”不可借》

作者:张湾区检察院

1982年2月2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批准“双飞燕”注册商标。“双飞燕”商标是东风公司的品牌符号和精神图腾,然而“双飞燕”商标却陷入山寨困局。此作品选取张湾区检察院办理的一起假冒“双飞燕”注册商标案为原型,还原检察官提前介入、案件研讨、现场调查、民事调解、提审讯问、庭审公诉、制发检察建议、成立知识产权检察站等办案场景,展现检察机关高质效履职守护“双飞燕”、护航企业健康发展的担当和作为。

该作品发表后,获得央广网、新华网、学习强国、湖北日报、湖北长安等多家媒体平台全网推广,阅读量累计超200万人次,并获省委政法委“荆楚政法故事汇”第一期三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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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都市报《检方竭诚为民追赃挽损  企业被骗的18万元追回来了》


作者:付扬

“谢谢你们,我没有想到被骗的钱还能找回来!真是太感谢你们了!”近日,被害人赵某将两面写着“追赃挽损暖民心 人民检察为人民”和“廉洁高效 倾心为民 亲民司法 秉公办案”的锦旗送到湖北省十堰市房县检察院,对该院为其追回被骗的18万余元表示感谢。6月27日,承办检察官杨建设向极目新闻记者介绍了案情始末。

原来,2017年3月,张某以3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个某汽车公司尚未出厂的车架号,后在一抵押公司以1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轿车,张某将该车车架号改换成先前购买的车架号,通过网络购买虚假的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2017年10月,张某将车抵押给赵某的公司骗取贷款28万余元。案发前,张某分三期向该公司共还款9万余元。经汽车公司证实,张某所用的车辆合格证系伪造。

2022年8月,张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23年9月1日,房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房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杨建设仔细核对张某伪造的车架号和合格证,确定赵某被骗资金的数额。而后对张某进行退赃退赔释法说理,开展认罪认罚工作,最终张某认罪悔罪,赔偿赵某被骗剩余资金18万余元。

今年3月,当地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张某相应刑罚,并处罚金。目前,相关判决已生效。

“接到检察官的电话的那一刻,我非常激动,我没有想到过了这么多年,我的钱还能追回来!”赵某送锦旗时激动地说道。

“一句感谢,代表一份认可;一面锦旗,更是一种激励。”房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杨斌表示,将以群众的认可和肯定为动力,不断解决群众所需所盼,努力提升办案质效,让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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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找到新证据,依法抗诉护国资》

作者:郑旭宴


“检察机关精准监督,帮助我们找到新证据,理清纠纷账目,维护了我们合法权益。”日前,湖北省十堰市某局负责人与十堰市检察院检察官交谈时表示。不久前,该局的一起民事申诉案件经检察机关依法抗诉终获改判。

2006年至2007年,十堰市某局与甲公司先后签订了《代建合同书》和《补充协议》,约定由该公司为十堰市某局开发新建办公楼及附楼。2010年8月,办公楼及附楼工程竣工验收并交付该局使用。2013年12月,经该局委托审计,某咨询服务公司出具《工程竣工决算造价咨询报告》(下称《咨询报告》)确认,甲公司代建工程审计总决算价为3530万余元。截至2018年,十堰市某局已先后支付工程相关款项25笔,合计金额3393万余元。

2021年1月,十堰市某局收到某清算公司送达的《甲公司破产清算案催款函》,要求该局支付剩余工程尾款。但十堰市某局却认为自己不仅已完成支付义务,而且还超付了工程款。随后,某清算公司作为甲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全权代理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判决十堰市某局支付工程欠款155万余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该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判决十堰市某局偿付甲公司工程款137万余元及利息损失。

十堰市某局不服判决,于2023年6月向十堰市检察院申请监督。“十堰市某局是否存在欠款情形,究竟欠了多少,关乎国有资产的保护,必须要做到依法精准监督。”该院承办检察官黄育琼表示。

在多达1000多页的一审、二审卷宗,繁杂的费用名称和复杂的统计公式中,承办检察官发现,《咨询报告》中一笔35万元的审计费存在重复计算的情形,应当从该局应支付工程款总额中予以扣减。这是一份新证据。

此外,为查清《咨询报告》中提及的每一笔税费是否准确,承办检察官多次前往十堰市税务机关调查核实,发现报告中审计的应缴、预缴税费金额为458万余元,而甲公司至今已缴税务部门的税金为68万余元,剩余预算的税费并未实际发生,却仍被计算在工程总决算价之内。这笔未实际发生的税费也应当予以扣减。

基于以上两点,承办检察官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的该局应当按照《咨询报告》确认的造价3530万余元支付工程款确系错误,遂将此案向湖北省检察院提请抗诉。湖北省检察院认为十堰市检察院抗诉理由成立,遂向湖北省高级法院提出抗诉,湖北省高级法院指令十堰市中级法院再审此案。

今年2月,十堰市中级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经庭审质证、合议,双方当事人一致确认《咨询报告》中应付款项实为3226万余元,再扣减重复计入的35万元以及十堰市某局的变压器租赁费6500元,十堰市某局实际应付款项为3190万余元,不存在欠款情形,法院判决撤销原一审、二审民事判决,驳回了甲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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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日报《张湾区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

作者:鲍欢、王子薇

日前,十堰市张湾区检察院“检察护企服务站”在西城经济开发区揭牌成立,这是该院密切检企联络、深化检察护企、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在推进“检察护企”专项行动中,张湾区检察院发现十堰市某某车身有限公司、章某、杜某擅自生产销售假冒东风“双飞燕”“DFCV”商标的驾驶室空壳,获利40800元。该院第一时间走访被害企业,提出固定证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督促职能部门履行监管职责、移送犯罪线索至公安机关、强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等建议,引导企业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增强提升企业法律风险防控能力。

“创新是企业发展的第一生产力,我们在打击犯罪的同时还要注重保护知识产权。”张湾区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汪朝晖表示,“双飞燕”商标为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和十堰经济发展贡献强劲动力,检察机关应当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的理念,做好护企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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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公司资金难题迎刃而解》

作者:陈雯 卢虹竹

“多亏了检察机关,让我们公司历时2年未执行到位的100多万元借款快速执行到位,公司面临的资金难题迎刃而解了……”日前,湖北某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在收到欠款后,打电话向湖北省郧西县检察院检察官表达谢意。

此前,建筑公司与方某因借款产生纠纷,后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还款协议:方某于2021年12月31日前偿还该建筑公司借款本金及利息117.53万元。案件进入执行阶段后,因方某名下除3套已被抵押的房产外,法院未查询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遂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今年4月,王某向郧西县检察院申请监督。受理该案后,该院成立办案组开展走访,了解到建筑公司是郧西县的知名企业,投资教育行业,为该县教育事业发展作出了突出贡献,现由于出借款项未能及时收回,对其资金周转造成了一定影响。

办案组立即向法院调取了执行卷宗,并通过询问当事人、查询公司账目等方式展开调查。办案组经调查发现,2020年9月至今年4月,方某及其妻子通过承包工程领取了170余万元工程款,且方某为一家公司的股东,该公司一直正常营业,经营状况较好,方某有稳定收入,有财产可供执行。

随后,该院将调查到的上述情况及时告知执行法院,并督促法院恢复对该案的执行。

由于该案涉及多家企业,为稳妥、有效化解矛盾纠纷,8月30日,郧西县检察院召集县法院承办法官、案件双方当事人,并邀请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对该案件进行公开听证。会上,承办检察官介绍了基本案情,并出示了调查核实的证据,阐述了检察监督情况。同时,联合承办法官积极对方某开展释法说理,告知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裁判将会面临的法律责任,督促其尽快履行还款义务。

会上,方某与建筑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会后,方某立即通过公司财务向建筑公司转账100万元,并通过向亲友借款等方式将剩余执行款全部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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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日报《追查假冒“双飞燕”》

作者:鲍欢

湖北省十堰市因车而建、因车而兴,是闻名全国的“汽车城”。东风汽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东风公司”)的“双飞燕”商标家喻户晓,但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利益,擅自生产销售印有假冒“双飞燕”商标的驾驶室空壳,严重影响了品牌形象。

今年3月,我院使用自主研发的侵犯汽车产业知识产权法律监督模型,发现十堰市某车身有限公司假冒东风公司“双飞燕”商标,生产相关车型的驾驶室空壳并对外销售,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我院随即监督公安机关依法立案。次日,公安机关予以立案。

鉴于该案案发时间较长,且侵权行为夹杂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中,我指派检察人员依法介入,从四个方面引导侦查:一是深挖制假源头。从销售者的交易明细、采购订单、物流信息等着手全面分析,追查上游销售商标人员,查明侵权商品来源、生产方式和销售模式;二是准确认定犯罪构成要件。围绕该案中犯罪活动是否体现单位意志、违法所得是否归单位所有以及公司股权组成、经营模式等开展调查取证;三是准确认定犯罪金额。调取该公司制假售假的记账本、涉案银行账户资金明细,并结合涉案人员证词,计算出每个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数额;四是对企业关键人员审慎适用强制措施。

经查,2020年1月至2022年3月,涉案公司在未取得“双飞燕”商标使用授权的情况下,共为下游销售公司生产印有“双飞燕”等商标的驾驶室空壳102台,总销售收入46万余元,违法所得4万余元。

今年4月2日,公安机关以该公司及两名犯罪嫌疑人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我院移送审查起诉。在此期间,我院带领办案人员一方面就查明的案情督促涉案公司和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积极退赔退赃,另一方面多次组织民事调解,敦促被告人向被害单位赔偿损失。此外,我院支持东风公司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依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最终,被告公司被法院判处罚金,两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和一年六个月,各并处罚金。

针对在办案中发现的问题,我院协助东风公司开展商标授权清查专项行动,并在健全商标管理制度、强化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强化人员培训和完善生产销售记录等方面提出建议,帮助“双飞燕”商标使用管理进入规范化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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楚天法治《十堰:优化服务保障 打造营商环境新高地》

作者:饶传军、郑旭宴


楚天都市报《检察公开听证促和解  企业被减免350万元加处罚款》


作者:陈明亮

“感谢检察院促成行政机关与企业达成和解,为公司减免了350万元加处罚款。”近日,湖北某房地产公司代表来到十堰市郧阳区检察院,把一面锦旗送到检察官的手中,表达对该院“护企”工作的感谢。7月11日,承办检察官向极目新闻记者讲述了案情始末。

原来,前几年,该公司因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超体量建设,行政机关对该公司予以行政处罚。在法定期限内,该公司对行政处罚决定没有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后该公司向行政机关申请分期缴纳罚款,行政机关同意该公司分三期缴纳罚款。

今年2月,企业经营遇到严重困难,未按期缴纳剩余罚款400万元,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剩余罚款400万元及加处罚款400万元。当月,该公司缴纳了400万元罚款,但对加处罚款提出异议。此时,该公司因市场原因,经营非常困难,无力承担400万元的加处罚款,同时认为行政机关加处罚款不具有合理性,遂向郧阳区检察院申请监督。

案件受理后,郧阳区检察院经过调查、核实、研判、沟通,认为该公司愿意积极补缴罚款,对此行政争议存在实质性化解的可能性。同年3月,郧阳区检察院召开了由检察长主持的公开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通过听证,听证人员一致表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在足额缴纳罚款的前提下,建议对加处的罚款予以减免,让企业轻装上阵。

郧阳区检察院依据相关法规,制发了《检察建议书》,建议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企业申请减免加处罚款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予以减免的决定。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行政机关依法对该企业减免加处罚款的申请进行审查,综合考虑了企业已全部履行了行政处罚义务,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并采纳了检察建议。

前不久,在检察机关见证下,该企业和行政机关签订了和解协议,行政机关决定减免该企业加处罚款350万元。该企业积极筹措资金,迅速缴清了剩余50万元的加处罚款。至此,该行政争议得到实质性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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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号《湖北竹山县检察院:找准法治需求,护航企业发展》


作者:侯小丽


湖北日报《房县:知识产权检察服务高质量发展》

作者:王欢、周青青

“房县黄酒”历史悠久,闻名于西周,兴盛于唐朝。它不仅是中国地理标志产品,其酿造工艺还列入湖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据了解,十堰房县黄酒产业全产业链产销值突破32亿元。

为加强对该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保护,目前,房县检察院主动对接县域经济产业特色和知识产权保护实际需求,联合县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会签《关于完善房县黄酒地理标志知识产权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实施办法》,该实施办法旨在强化房县黄酒地理标志知识产权“司法+行政”协同保护,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的线索研判、案情通报、案件会商、移送等制度,确保二者的有效衔接,营造房县黄酒地理标志等知识产权保护的法治氛围和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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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   源 |  十堰市人民检察院

编   辑 | 梁   婕

初   审 | 饶传军

终   审 | 蒋志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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