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青律丨二十四节气·大公青春志【白露】

学术   2024-09-07 09:00   浙江  
引言

芳草歇柔艳,白露催寒衣。——唐·李白《秋夕旅怀》


白露,作为中国传统二十四节气之一,标志着秋季的深入,天气逐渐转凉,寒生露凝。在这个时节,雨水增多,在享受着润泽的同时,我们更应深思熟虑,如何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守护我们的自然资源,尤其是水资源


水是生命之源。随着社会的发展,水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成为了全球性的关注热点,而遵守水资源相关的法律法规便是保护与利用的基础。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带大家了解关于水资源保护的法律法规,并通过两个案例,增强大家对水资源保护重要性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是中国关于水资源管理的基本法律,旨在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水法》对“水资源”概念进行了明确,并规定了水资源的所有权、使用权、保护责任以及水资源管理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接下来,让我们深入了解一下吧!


(一)什么是水资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规定,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我国,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水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


(二)单位和个人能开发、利用水资源吗?

我国鼓励单位和个人依法开发、利用水资源,并保护其合法权益。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有依法保护水资源的义务。

需要关注的是,我国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水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

但是,以上规定也存在例外情形,例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或者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不需要取水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会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或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有权依据职权,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四)发生水事纠纷,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

不同行政区域之间发生水事纠纷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有关各方必须遵照执行。在水事纠纷解决前,未经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在行政区域交界线两侧一定范围内,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应当协商解决;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在水事纠纷解决前,当事人不得单方面改变现状。

案例分享

案例一:某景区管理公司擅自取用地表水行政处罚案


案情简介:

某景区管理公司在未经相关职能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取用地表水用于该景区内的湖区用水。


法律分析:

根据《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该景区管理公司的行为违反了水资源相关规定,依据《水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有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处罚结果:

区水务局对该景区管理公司处以2万元人民币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李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砂案


案情简介:

李某某等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未取得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在黑龙江支流河道内及河岸、附近养鱼池多次盗采砂石,严重破坏了河床结构和水生态环境。三人盗采河砂共计2万余立方米,价值80余万元。


法律分析:

李某某等三人非法采砂行为违反了《水法》关于河道采砂许可制度的规定,破坏了水资源的自然状态,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赔偿因非法采砂造成的生态损失。


判决结果:

法院对李某某等三名被告分别判处一年至三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责令其在法定期限内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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