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inor Heat
Season
最近的绍兴刚“渡完劫”!哦不,是刚出“梅”(7月4日)。继连绵阴雨天后,气温又一路飙升,迎来了小暑。正值初夏,炎热尚未达到顶峰,但已足以预示盛夏的来临。此时阳光强盛,适合晾晒衣物和书籍,以防霉变。
小暑期间,全国大部分进入盛夏。“头伏饺子二伏面”,头伏吃饺子的传统习俗源于“苦夏”,人们食欲不振之下,开胃解馋的食物,能够帮助人们度过这个食欲不佳的时期。此外,饺子的外形像元宝,有吉祥富足寓意。吃饺子的传统习俗不仅满足了人们对美食的享受,也寄托了对美好生活的祝愿。在小暑之际,大公的青年团员们也举办了一场包饺子活动,共同感受小暑的“火热”氛围。
小暑的到来也意味着学生们期待已久的暑假来临,酷暑难耐,“神兽”们赋闲在家,头顶烈日也阻挡不了撒欢的热情,游泳池更是避暑降温的好去处。但每年暑假因为游泳而产生的一系列纠纷事件却不断涌上新闻头条,沉浸式的游玩体验也伴随着法律风险,关于时有听闻的溺亡事故,其中法律责任应当如何承担,请你进来听一听。
我国《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游泳馆作为大众体育活动的重要场所,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经营场所”,在游泳馆发生溺亡事故,适用上述规定;且经营者基于营利性、专业性、风险性等因素应承担更高标准的安全保障义务。
一、如何确定游泳馆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首先,从配套设施及人员配备方面判断是否尽到保障义务。例如游泳馆是否具有合法的运营资质、配套设施是否完善、配套设备的安全性是否符合国家标准,是否依法配备救生员、是否有必备的医疗设施等。
其次,从客观行为判断游泳馆的经营者是否履行了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游泳馆防范危险的保护措施、警告措施是否合理,检查行为是否到位,以及危险发生后是否采取了积极、及时、得当的救助措施等。
二、游泳者的责任
游泳本身就是一项具有危险性的运动,每个人都是自己的第一责任人,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这其中要区别两种情况。
第一,溺水者是否具备行为能力。在成年人溺水事件中,责任承担情况按照一般情况认定。未成年人发生溺水事件其监护人亦应承担监护不利的责任。
第二、要确定游泳者本身是否具有不适合游泳的疾病或饮酒等情况。每个成年人应明白此种情况下可能造成的危险后果,在这种情况下游泳者本人应对事件的发生承担主要责任甚至是全部责任。
三、第三人的责任
在泳池中如果是因第三人引起的溺水事件,则应由该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例如两人嬉闹,一人趁其不备,将对方推入水中,致其溺水身亡,而游泳馆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则应由推人者承担主要责任,如果游泳馆未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注意观察、及时提醒、事后施救等等,也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综上,游泳馆意外事故责任比例的承担,一般应考虑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游泳者自身是否存在过错、游泳馆是否存在过错以及是否存在第三人致害等四个方面的因素。
游泳是有益身心的健康体育活动,游泳馆的经营者应切实依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广大游泳者或者监护人更要注意安全,避免悲剧的发生,安全快乐的度过这个夏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