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青律丨二十四节气·大公青春志

学术   2024-05-20 17:40   浙江  












小满贴士—— 

“CITYWALK”风险早知道


五月临小满,天气晴好,约上三两好友,漫步城市街头,看看老建筑,逛逛特色小店,点一杯咖啡,或是尝个美食之鲜……“城市漫步-City Walk”被赋予“成为当地人”之称,漫步于独特的城市路线上,用双脚探索,深入城市肌理、贴近城市呼吸、感受城市独特的气质。“City Walk”占据户外微旅游之最,火爆出圈。尽管“City Walk”当前备受欢迎与追捧,但是对于“City Walk”的监督管理、保障参与者和组织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都面临着现实的挑战,需正视内里潜在的法律风险:


一、组织City walk需谨慎,谨防资质许可要求。

若仅系三五好友出于消遣娱乐,相约周末一起出游,此时互摊费用是没问题的。但若组织者系通过社交平台召集爱好者一起参加活动,并且收取费用,虽仅为平摊成本,但是否属于旅游产品或者构成商业行为,较难判定。

这里要探讨的是以营利为目的,定期组织不特定社会公众City walk的经营行为,在此当中组织者可能以策划费、辛苦费等名义向不特定公众收取费用。如果组织者提供了交通、住宿、餐饮、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两项以上旅游服务的旅游产品,必须具备经营组织旅游业务的资质,参照旅行社开展旅游业务资质要求,应当具备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必要的营业设施、经营管理人员和导游等条件,依法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并办理工商登记。个人未取得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发放的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许可证,不能从事经营性旅游业务,否则涉嫌无照经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规定,从事领队业务,应当取得导游证,具有相应的学历、语言能力和旅游从业经历;对未经许可经营旅行社业务的,由旅游主管部门或者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二、防患于未然,做好自己的第一责任人。

《旅游法》第61条规定,“旅行社应当提示参加团队旅游的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第46条规定,“为减少自然灾害等意外风险给旅游者带来的损害,旅行社在招徕、接待旅游者时,可以提示旅游者购买旅游意外保险。”可见,国家鼓励旅游者投保意外险,但旅行社本身没有为游客投保的法定义务。

在“City Walk”中,作为组织者可能会与供应商、场地提供者或者其他人签订合作协议。这些协议应确保所有条款合法合规,尤其是有关保险责任、违约和争议解决等方面的规定。组织者对参与者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包括出发前识别潜在的危险因素并进行说明,旅途中采取适当的措施来减少事故和伤害的风险,以及发生突发事件后的应急措施,尽到一般安全注意义务。在组织者已尽到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的基础上,参与者是自己人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参与者同样对自身安全负有注意义务,如果参与者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也会减轻组织者或者辅助服务者的责任。

无论City walk未来的发展前景如何,它都为探索城市特色文旅融合发展道路提供了新的思路,并能随时随地,为参与者提供一场自由松弛,与城市“同频共振”的趣味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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