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青律丨二十四节气·大公青春志

学术   2024-06-21 16:21   浙江  

“处处闻蝉响,须知五月中”,农历五月中旬就到了夏至节气。夏至,是二十四节气的第10个节气。夏至意味着即将进入一年中最热的天气,所谓的三九四九,都是从夏至这天开始起算。

6月起,浙江省开始发放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关于高温津贴按照什么标准发放?发放期限是多久?一起来看一看~

1.什么是高温津贴?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2.高温津贴发放标准是什么?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浙江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标准为:室外作业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室内作业人员每人每月200元

工作性质在室外与室内来回流动交替或主要作业时间在室外,以及高温炉前作业的,视同室外作业

3.高温津贴发放期限是多久?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江省企业职工夏季高温津贴发放时间为4个月(6月、7月、8月、9月)。

4.高温天气中暑是否属于工伤?

不一定!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承担职业性中暑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经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5.高温津贴是否纳入最低工资标准?

不纳入!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6.清凉饮料可以代替高温津贴吗?

不可以!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防暑降温饮料不得充抵高温津贴。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夏季高温津贴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企业在发放夏季高温津贴的同时,应继续做好工作现场清凉饮料的供应。

7.高温天气,企业应当怎么做?

根据《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

(一)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当日发布的预报气温,调整作业时间,但因人身财产安全和公众利益需要紧急处理的除外:

1.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

2.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3.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二)在高温天气来临之前,用人单位应当对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对患有心、肺、脑血管性疾病、肺结核、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其他身体状况不适合高温作业环境的劳动者,应当调整作业岗位。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三)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四)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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