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份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告诫书请查收!

政务   2024-09-13 18:26   宁夏  



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

告诫书




各预付式消费经营者:

为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效规范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预付式消费经营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是签订书面合同





各经营者以收取预付卡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与消费者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商品或服务的具体内容、价款或者费用、预付款退还方式、违约责任等。


二是自觉按约履行



各经营者应当按照与消费者的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不能降低商品或服务质量,不得任意加价,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的责任。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还预付款。


三是强化事中告知




经营者如果出现重大经营风险,有可能影响经营者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交易习惯正常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停止收取预付款。经营者如决定停业或者迁移服务场所的,应该提前告知消费者。消费者可以依照合同约定,有权要求经营者继续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务的义务,或者要求退还未消费的预付卡金额。


四是保护个人信息




经营者要妥善保管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严防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或者非法向他人出售消费者个人信息。


五是严禁虚假宣传




经营者不得以虚假宣传等方式,欺骗性诱导消费者进行预付式消费。



鄂州市消费者委员会

                    2024年8月20日

来源: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供稿马绍辉

编辑:

审核:吴    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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