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回复咨询!存在情况:海底隧道已确权,其用海单位同意码头项目建设方案,但未配合开展原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学术   2025-01-28 21:05   山东  



咨询:2025-01-23
  您好!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港池与海底隧道分别利用海域不同的空间层次,具有立体设权的条件。但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存在这样的情况:海底隧道已确权,其用海单位同意码头项目建设方案,但未配合开展原海域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这种情况下,新建码头的港池用海及疏浚施工期用海与海底隧道的重叠部分,是否可以考虑不采用立体设权的方式,新申请的用海边界与隧道已确权用海无缝衔接是否合适?期待您的答疑,感谢指导!
回复:2025-01-26

《自然资源部关于探索推进海域立体分层设权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8号)第二条明确规定:在不影响国防安全、海上交通安全、工程安全及防灾减灾等前提下,鼓励对跨海桥梁、养殖、温(冷)排水、海底电缆管道、海底隧道等用海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生产经营活动存在冲突的除外。第六条明确规定:在已设定海域使用权的海域进行立体分层设权的,应当先办理原海域使用权的变更登记,再办理新设海域使用权的首次登记。

因《自然资源部东海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未授予我局海域使用权审批权限。关于用海事项申请的具体操作建议您向具有相应审批权限的自然资源(海洋)主管部门咨询。(海域海岛管理处)




  • 信息来源:自然资源部东海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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