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普通高招网上报名时间:
艺术:10月28日9:00开始,11月1日17:00截止。
非艺术类(普通和体育):11月4日9:00开始,11月16日17:00截止。
逾期不予补报。服务平台每天23点至次日6点关闭服务。请考生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按以下流程指导进行报名。
流程:【登录报考平台→点击“注册”→填写小纸条上报名序号及密码→进入报名界面,按选项提示填写信息→保存生成14位考生号,即高考准考证号→网上支付报名费→缴费成功后,打印报名表交班主任。完成报名】
一、注册:登录https://pzwb.haeea.cn/,进入“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点右下角考生注册,新页面选普通高校招生点同意,在注册页面输入报名序号和密码进入系统开始填报信息。
二、填入“报名序号”、“注册密码”、“身份证号”、 “考生姓名”、“验证码”,点击“注册”按钮进入“考生信息采集”页面。(身份证号务必不能输错,有字母的用大写)勾选承诺书,选同意,进行下一步。
三、进入界面,填写内容。
注意界面上各个选项旁边的文字说明,理解每个选项的要求及填写方法,不能盲目乱填。
1、登录密码、验证信息与手机设置
(1)登录密码:自己设置一个8——20位的密码,必须包含字母大写、小写、数字和符号,先在纸上编写,再输入,(注意键盘大小写指示灯,数字小键盘指示灯的使用)密码务必牢记,手机拍照留存,防止遗忘。
(2)密码验证信息:考生在忘记密码时重置密码的重要依据,10-15个汉字。不要设置成考生自己的名字,可以是名言警句,也可以是自己印象深刻的事情、人物或时间等,但是切忌不要全校、全班设置的都一样或有规律,切勿告诉他人。
(3)短信服务号码:填写后该手机号码将不能再更换或删除,务必保证该手机号在2025年12月底前可正常使用。必须是河南省内手机号。考生或者考生监护人应为此号码的注册使用人,以免手机丢失无法补办。同一手机号码只能由一名考生注册使用。
2、填写基本信息内容
(1)姓名、性别、民族,均需和户口本上信息完全一致。(页面已显示的,不要更改)少数民族至少与下面填写的父母信息一方为同一民族。
(2)政治面貌: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我校应该为共青团员、群众。
(3)户口所在地:点加号往下选择,最后确定。按户口本选择市、县(区)、乡镇和村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户口簿信息不详细的到所在派出所咨询,不允许选择“XXX(其他)“下的户籍地。
(4)考生类别:选填应届、往届。(之前登记为同等学力的考生填应届。)
(5)兼报信息。报考体育单招的考生,请在兼报信息下拉框中选择。默认为不兼报。
(6)毕业类别:有学籍选“高中毕业”,往届生选高中毕业。无学籍的选高中毕业同等学力。
(7)应试外语:系统默认应试英语,如考其它语种按需选择(我校日语考生务必不要填错)。
(8)毕业学校:应届生自动显示学校,同等学力考生选择总目录下的“同等学力报考”。往届生选择卧龙区目录下的代码为 “纯数字、不含字母的学校”。(往届生举例:高中三年在南阳二中上,取得二中毕业证的,毕业学校选“南阳二中1”;高中三年在八中上的,毕业学校选“南阳八中1”)
(9)邮政编码:考生收取通知书所在地的邮政编码。不清楚的可以百度查询当地的邮编号码。
(10)邮递通知书地址:大学录取通知书的接收地址,需经常有人的稳定居所,确保考生高考完能够收到大学录取通知书(不能填写学校),按照XX省XX市XX县XXX格式填写。
(11)联系电话:发放大学录取通知书的联系电话,用常用的手机号,录取通知书收到前不能停机换号。此处填写的手机号码,必须和前面的短信服务手机一致。(考生填写错误会导致联系电话不显示,全部填完保存以后一定要审查联系电话是否还在。)
(12)特长、奖惩:可填可不填,不要乱填。
(13)核对首选科目,自选两个再选科目。务必不能填错。
(14)是否参加适应性演练,选是。
3、专业报考、父母和监护人信息、本人简历
(1)专业报考:按实际情况勾选,不要乱选,多选多交钱。艺术、体育生按报考专业选择填写。(艺术生、体育生要认真对待,仔细填写所报专业,举例,影视表演和影视导演一字之差一定要看清)
(2)父母或监护人:关系人一、二,依次填写父亲、母亲,实事求是,身份证号、户籍地按户口本填写(已故或失联的填姓名和民族,职业类别选已故或失联,不需填写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信息)。户籍地不允许选择“XXX(其他)“下的户籍地,工作单位“4字以上”,不能填“无”或“无业”。无工作单位的可填“灵活就业”“个体经商”“自由职业”“在家务农”“操持家务”等。(若有兄弟姐妹同时参加高考,父母信息务必需一致,一字不差)
父母双方或一方有监护资格或能力的请勿填写监护人,父母均无法定监护资格或能力的须填监护人,并提供相关法律证明。
(3)简历:倒叙。“在何地何单位学习或工作”一栏填学校,应届生先高中再初中再小学。往届先复读学校,再高中再初中(不用写小学)。“任何职务”不能空,没有填“无”。“证明人”填所在班级班主任姓名。起始月份9月——6月。
四、检查、保存 所有信息填写完毕后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后点击“保存”。如有错误会有提示信息,请考生按提示修改后重新保存。保存后生成14位考生号,即为考生高考准考证号,请立刻记在纸上。(再次强调,考生号、报名序号、登录密码及密码验证信息都必须牢记,在以后各项相关工作中都会用到,谨记!!!)报名时间过长,此时需要重新登录。忘记考生号可通过网站首页“忘记考生号”一栏找回。
五、动态密码绑定
考生手机号验证,输入手机短信上的验证码。不要选下面的更换手机号。
使用前面填写的短信服务手机来绑定动态密码。按网页上的提示操作。注意手机时间和电脑的时间需要一致。绑定后,微信小程序一定不要删除。
六、警告信息 上述信息填写完毕,考生要注意系统提示的警告信息,如果警告信息是由于考生网报信息时填写错误造成的,务必要修改消除警告后保存;如果警告信息属于考生实际情况不可修改消除的,则不用管,进行下一步。随后提交纸质材料,详见《警告信息处理办法》
不可消除的警告信息如:未满16周岁、与父母姓氏不同、往届生未参加高考、非英语语种、与父母民族不一致等,考生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给班主任审核。
七、结束采集,并网上缴费
报名信息保存后,点击个人缴费,此时先不要点结束网报,一定要认真检查《报名登记表(校对表)》的内容,保证不要填错重要的信息,比如通知书录取地址,联系电话,考试科目等。确认无误后,点左上“结束网报”按钮,点击手机支付,耐心等待,在新弹窗中输入邮箱,提交,最后扫码支付。(付款码不显示,请解除浏览器弹窗限制,详见文件《浏览器取消拦截》)支付后,点我已缴费,可看到《报名登记表(校对表)》右上角支付结果为已支付,报名状态为缴费成功。
不需要资格条件申报的考生到此报名完成。校对表“身份证照片暂缺””考生相片暂缺”无须担心。随后学校统一现场采集指纹、照片、身份证信息后会自动显示。
八,网报完成后,考生务必点右上打印按钮,打印出纸质版的报名登记表(校对表),再次检查个人信息是否填写错误。考生必须将纸质表交给班主任审核,到此报名完成!
班主任审核的重要性:1,确定该生是否完成高考报名2,发现学生填写中的各类错误
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建档立卡贫困考生、残疾考生等需要进行“资格条件申报”的,在“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输入上文生成的14位考生号、身份证号、设置的登录密码及验证码,点击“登录”按钮,在“考生报名”栏选择“申报资格条件”,选择需要申请的照顾条件和填写证件信息,保存。然后结束申报。需要进行“资格条件申报”的,到此完成报名。详见《2025年高招资格条件申报》。(除了烈士证,残疾证,这样有证件编号的可以填证件信息。其他都不用填证件信息,直接保存,然后结束申报。
N21为外省户籍警告信息,必须进行资格条件申报,选择“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保存,
结束申报,审批状态显示“审查中”,即为正确操作。)
出现以下第一类警告,考生自行修改。出现以下第二类警告信息,考生按要求处理,由班主任按要求审查,并留存材料。随后区招办会发布警告信息审核的在线表格,请班主任关注高招微信群里的通知,并填写审核结果。(出现第二类中第7条,第8条,请班主任及时与教务处联系。)
一、以下各类警告信息说明考生信息填写不正确,务必更正!
数字开头(如016…)的是错误信息,不允许出现。
WC、WD开头的父亲或母亲身份证号相同但信息不一致的,说明是兄弟姊妹多人同时报名,但家长信息填写不一致,务必更正!
W11往届生未在户口地报名、
W12考生父母未填写工作单位、
W13考生母亲未填写工作单位、
W14考生监护人未填写工作单位、
W25考生填写了父母信息还填写了监护人信息、
W30考生家长与身份证性别不符、
NJ0简历1时间跨度大、
NJ1简历2时间跨度大、
NJ2简历3时间跨度大、
W83考生类型为应届生但未在毕业学校所在县区报名,说明考生毕业学校选择了非卧龙区学校,务必更正!
0A1考生毕业学校选择【同等学力报考】,但毕业类别未选择同等学力。按照省招办的解释,毕业类别为同等学力的,考生类别必须为“应届”(因为同等学力考生无毕业证,所以无往届一说),毕业学校必须选择“同等学力报考”。必须更正。
WA9考生毕业类别是中师或职高,但无中职类学籍!说明考生的毕业类别填错了,务必更正。
二、其他各类警告信息审核办法
1、N10考生选择了非英语语种。班主任落实是否正确,有没有填错,确认无误即可。
2、N21外省籍,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居住证(或办理回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班主任审查后退回考生,审查人在复印件上签名以示负责。复印件班主任留存备查。同时要求学生按时申报随迁子女条件资格。
3、W02不满16岁,提供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考生写出情况说明,写明原因(上学早?跳级?)。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情况说明班主任签字并留存备查。
4、W15父母信息不全,个人写出情况说明,解释原因,班主任签字,留存备查。
5、W16与父母民族不一致,个人写出书面原因(举例,考生父母均不是少数民族,考生是少数民族,则不符合少数民族照顾政策,考生需要书面出具情况说明,自愿放弃少数民族加分),班主任签字,留存备查。
6、W26考生与关系人姓氏不同,个人写出书面原因,班主任签字,留存备查。
7、W31学籍库与报名县区不一致。考生提供学籍取消证明原件,原件由教务处交区招办。
8、W81高中应届生未在学籍所在县区报名。W82高中应届生在社会报名点报名。处理办法同第7条W31。
9、W91已录取,需出示未报到证明。
W92已录取,已确认未报到。
以上两类提供录取当年书的准考证及录取通知书,班主任审核签字,留存备查。
10、W95往届生未参加高考,个人写出情况说明,书面解释原因,班主任写审核意见并签字,留存备查。
11、W98考生往年按高中毕业报名,今年未按此报名。个人写出书面原因,班主任写审核意见并签字。书面原因留存备查。
12、WA7考生具有XXX中等专业学校中职类学籍,毕业类别不是中师或职高!说明考生具有中职类学籍,如已取消,提供学籍取消证明原件,交教务处。
13、WH开头的身份信息及户籍信息类警告,请班主任认真核查考生的身份证及户口本,留存复印件,确定无误即可。
符合照顾条件的考生、“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考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残疾人考生、申报地方专项报考资格的考生,还须登录“河南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服务平台”,进入“资格条件申报”页面进行申报。申报时间:与报名时间一致。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进行网上“资格条件申报”的考生,无法进行资格审核,将不能享受相应的照顾或专项等政策。不符合的不能乱申请,后期追究责任!
下文划线内容是文件上不符合二中考生的项目,考生不用考虑。注意:以下除了“残疾人考生”在网上申报并填写残疾证件号,其他项目只需网上申报,所需纸质材料及时上交。
1、享受政策性照顾对象
(1)烈士子女:《革命烈士证明书》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必须本人父母。
(2)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立功受奖证书》及退役军人证件。
(3)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2011年12月前入伍的须提交退役士兵证件和户口所在地退伍安置部门出具的证明;2011年12月后入伍的须提交退役士兵证件。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侨眷、台湾省籍考生:省外侨办出具的《河南省归侨侨眷证明信》或省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证明信。(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居住在本省的眷属可参照执行;入选国家“千人计划”和省“百人计划”的海外高层次留学人才的中国籍子女参照此条执行。)
(6)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7)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和县级民政部门的证明。
(8)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或停飞不满一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部队师以上政治机关的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9)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退役军人证件。如属于“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则按第(3)项申请。
(10)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省公安厅出具的证明。
2.农村专项计划报考资格
(1)国家专项 (卧龙区二中报考点只有地方专项)
(2)地方专项:考生本人及父亲或母亲或法定监护人户籍地在河南省的农村。国家为此类考生专设“地方专项”提前批志愿,院校系省内一本,所报学校和专业均有限制(可参考往年招生计划),符合该提前批次条件的人多但录取的名额少,往年分数线较高。
3.外来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即外省户籍考生在河南省内报考。须提供父母身份证户口本、工作证明、居住证(考生父母若有一方为南阳户籍,则不需要办理居住证。居住证办理时间较久,可用“到派出所办理居住证的回执书”替代)原件及复印件。前面选择了1—(4)的考生不用再选择此项。
4.残疾人考生:须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代残疾人证,并在“资格条件申报”中填写残疾证件号。
5.“建档立卡”贫困家庭考生:考生如实申报,各地会同有关部门进行信息对接核验。(只有建档立卡贫困生才可以申报,其他贫困户不可以申报)
我是参加河南省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的考生,现郑重承诺:
一、我报名时所提供的相关证件及网上填写的基本情况信息真实、准确。
二、我已认真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摘要内容(附后),知晓替考、让他人替考、非法获取试题或答案、抄袭、携带或使用作弊器材等行为属于违规、违法犯罪。本人保证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不违规,不违法。
三、我知晓高考实行“无声入场”,即入场检查时“智能安检门”和金属探测器均不发出报警提示声响,要求不穿着带有任何金属的服饰或物品进场。本人保证在考试入场时,主动配合检查和身份验证,如因携带违禁物品导致进场受阻、考试时间延误等后果,自愿承担相应后果。
四、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对录取后不入学实际就读等造成招生计划浪费的,下一年报名参加高考,将根据我省志愿设置情况适度限制其填报志愿的数量。考生履行志愿约定情况将如实记入其个人电子档案,在普通高招录取中向高校提供,高校可以作为对考生品德衡量的依据。2024年已录取考生在考前均已签订承诺书,明确知晓上述规定,并承诺诚信报考、履约入学就读;对违背承诺的考生,2025年将按规定在志愿填报时限制其志愿个数。我报名参加2025年普通高校招生并承诺:诚信报考,履行志愿约定,录取后按时入学就读。
五、根据教育部规定,对在艺术类、体育类、重点高校招生专项计划等类型招生中违规的考生,要从严查处;凡提供虚假个人信息或申请材料的,均认定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取消其相关类型招生的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并取消其当年高考报名、考试和录取资格;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知晓上述规定,保证不违纪作弊。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干扰无线电通讯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摘要
第二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中组织考试作弊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
(三)考试工作人员组织考试作弊的;(四)组织考生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作弊的;(五)多次组织考试作弊的;(六)组织三十人次以上作弊的;(七)提供作弊器材五十件以上的;(八)违法所得三十万元以上的;(九)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具有避开或者突破考场防范作弊的安全管理措施,获取、记录、传递、接收、存储考试试题、答案等功能的程序、工具,以及专门设计用于作弊的程序、工具,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
对于是否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的“作弊器材”难以确定的,依据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或者考试主管部门出具的报告,结合其他证据作出认定;涉及专用间谍器材、窃听、窃照专用器材、“伪基站”等器材的,依照相关规定作出认定。
第四条 组织考试作弊,在考试开始之前被查获,但已经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扰乱考试秩序情形的,应当认定为组织考试作弊罪既遂。
第五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普通高等学校招生考试、研究生招生考试、公务员录用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二)导致考试推迟、取消或者启用备用试题的;(三)考试工作人员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四)多次非法出售或者提供试题、答案的;(五)向三十人次以上非法出售或者
第六条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试题不完整或者答案与标准答案不完全一致的,不影响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的认定。
第七条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的规定,以代替考试罪定罪处罚。
对于行为人犯罪情节较轻,确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行为人替考情况以及考试类型等因素,认为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第八条 单位实施组织考试作弊、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等行为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定罪量刑标准,追究组织者、策划者、实施者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试题、答案,又组织考试作弊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分别符合刑法第二百八十二条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的,以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和组织考试作弊罪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数罪并罚。
第十条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以外的其他考试中,组织作弊,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或者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符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等犯罪构成要件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设立用于实施考试作弊的网站、通讯群组或者发布有关考试作弊的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七十七条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撤销入学资格,并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已经取得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颁发机构撤销相关证书;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开除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与他人串通,允许他人冒用本人身份,顶替本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成为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组织、指使盗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入学资格的,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公职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入学资格被顶替权利受到侵害的,可以请求恢复其入学资格。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摘要
第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六条 考生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应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第十条 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部
文学顾问:张银河
顾委会:张志芳、张慧、马士龙
值班编辑:周一张志芳、二三赵新泉、四五毛德山、六日曹会林
总编:曹会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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