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真格!国内“八大”会计所及3名CPA,被罚没1034万元

文摘   2025-01-04 16:13   湖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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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健会计所被罚没924万!3名注会被罚110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56号
(天健所、胡*龙、徐*丽、倪*)
当事人: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天健所),系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机构,并为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提供审计验证等服务,住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
胡*龙,男,1979年11月出生,系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文件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杭州市下城区。
徐*丽,女,1987年12月出生,系思创医惠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相关文件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杭州市滨江区。
倪*,男,1988年9月出生,系思创医惠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杭州市富阳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天健所对思创医惠审计执业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天健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项目整体情况
(一)2019年和2020年年度报告审计服务
1.天健所为思创医惠2019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0年4月28日,天健所对思创医惠2019年财务报表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0〕439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龙、徐*丽。天健所为思创医惠及其子公司医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医惠科技)提供2019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1,155,660.38元(不含税)。
2.天健所为思创医惠2020年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2021年4月28日,天健所对思创医惠2020年财务报表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天健审〔2021〕3958号),签字注册会计师为胡*龙、倪*。天健所为思创医惠及其子公司医惠科技提供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收费1,150,943.39元(不含税)。
(二)公开发行可转债相关服务
天健所为思创医惠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事项提供审计验证等服务,并出具了一系列文件,包括《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最近三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及非经常性损益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0〕4401号)等鉴证报告,《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反馈意见中有关财务事项的说明》(天健函〔2020〕589号)等审核问询函回复,《关于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会后重大事项的承诺函》(天健函〔2020〕1642号)等承诺函,并为思创医惠《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出具《审计机构声明》,确认《募集说明书》不因引用2019年度《审计报告》内容而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胡*龙、徐*丽是上述文件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可转债发行服务收费773,584.90元(不含税)。
二、思创医惠披露文件存在虚假记载
(一)2019年、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闻然)、上海洗凡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洗凡)和深圳市雨淋科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等方式,2019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34,929,355.97元,虚增利润33,021,672.43元,占当期利润总额20.03%。思创医惠《2019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思创医惠通过全资子公司医惠科技与杭州闻然、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开展虚假业务,以及提前确认与广东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华上软件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华上)相关业务收入、成本等方式,2020年累计虚增营业收入96,468,786.13元,累计虚增成本9,228,186.66元,虚增利润83,941,383.25元,占当期利润总额67%。思创医惠《2020年年度报告》中相应财务数据未能如实披露。
(二)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经我局另案查明,2021年1月22日,思创医惠公开披露《募集说明书》,其中包含其2017年、2018年、2019年及2020年1-9月的财务数据。思创医惠2021年披露的《募集说明书》等公开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三、天健所审计工作存在的具体问题
(一)未有效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2019年至2020年期间,思创医惠重要子公司医惠科技与上海洗凡、深圳雨淋等开展创新业务。上海洗凡、深圳雨淋为思创医惠和医惠科技的重要客户。
根据上海洗凡、深圳雨淋与终端用户签订的《服务协议》,以及医惠科技与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就上述终端用户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等协议约定,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向终端用户收取的业务收入,小于应支付给医惠科技的固定分成成本。天健所获取的医惠科技与上海洗凡、深圳雨淋签订的涉及8家终端用户的相关协议存在上述情况。
对上述异常情况,天健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有效识别和评估舞弊风险。
(二)未就收入确认异常实施有效审计程序
 根据天健所获取的2020年医惠科技与新增前10大客户广东华上签订的《项目合同》,医惠科技向最终用户提供应用系统集成服务,合同约定在应用软件上线运行后,由广东华上协调最终用户组织验收并由最终用户出具验收合格证明。
天健所对广东华上销售经理的访谈记录显示,该项目于2020年10月入场,预计2021年11月完工,工期预计13个月左右。审计底稿中的《项目进度报告》由广东华上签字盖章但未注明日期。医惠科技在未按合同列明的验收方式获取最终用户出具的验收单的情况下,于2020年9月确认了相关收入和成本。
对于收入确认时间早于项目进场时间等异常事项,天健所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三)未对访谈异常情况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
天健所2019年访谈底稿显示,一是上海洗凡、深圳雨淋拒绝向天健所提供终端用户收款情况,与相关协议约定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应如实向医惠科技披露终端用户付款进度的条款不符;二是杭州闻然2019年营业收入1,000多万元,同期医惠科技确认对杭州闻然收入为1,011.75万元,且2019年杭州闻然未收到终端用户任何回款。
针对上述访谈异常事项,天健所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四)未就收货单据异常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项目合作协议》约定,项目设备运抵项目场所,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应核对项目设备的型号和数量,并协调最终用户签署收货单。审计底稿显示,天健所获取的相关发货单上签收人是上海洗凡或深圳雨淋,非最终用户;相关验收单上仅有个人签名,未见签字人身份确认。
针对上述收货单据异常情况,天健所未获取由终端用户签收货物的证据,未实施进一步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五)审计底稿记载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
天健所2020年度审计底稿记载与实际执行情况不符,一是底稿记载取得部分上海洗凡、深圳雨淋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合同,核对上海洗凡、深圳雨淋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合同条款并与公司和两家单位签订的合同进行比对,核实是否存在异常。审计实际执行情况为:天健所在思创医惠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未获取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当年与最终客户签订的协议并进行比对。二是底稿记载对上海洗凡进行了实地走访,对深圳雨淋进行了电话访谈,了解了公司与两家客户业务开展的情况,确认了业务开展的真实性。审计实际执行情况为:天健所在思创医惠2020年年报审计过程中并未对上海洗凡、深圳雨淋履行访谈程序。
天健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鉴证业务基本准则》(2006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9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修订)第三条、第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9年修订)第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2019年修订)第三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修订)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第十五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2019年修订)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业务约定书及收费凭证、公司公告及相关会计凭证、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天健所在为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其出具的2019年、2020年《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胡*龙、徐*丽、倪*是天健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天健所在为思创医惠公开发行可转债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其出具的审计机构声明、鉴证报告、审核问询函回复、承诺函等文件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行为。签字注册会计师胡*龙、徐*丽是天健所上述违法行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天健所为思创医惠2019年、2020年财务报表审计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306,603.77元,并处以4,613,207.54元罚款;对胡*龙、徐*丽、倪*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万元、20万元和20万元罚款;
二、对天健所为思创医惠公开发行可转债服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的行为,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773,584.90元,并处以1,547,169.80元罚款;对胡*龙、徐*丽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0万元罚款。
综合上述两项,我局决定:
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3,080,188.67元,并处以6,160,377.34元罚款;
二、对胡*龙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三、对徐*丽给予警告,并处以40万元罚款;
四、对倪*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2024年12月31日

立信中联会计所被罚没650万!2名注会被罚130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23号

当事人: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立信中联所),住所:天津市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865号金融贸易中心北区1-1-2205-1。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海智能或公司)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机构。

薛某琦,男,1985年4月出生,日海智能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项目承揽人、现场负责人,住址:上海市普陀区。
李某华,女,1974年3月出生,日海智能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上海市长宁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立信中联所日海智能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的要求,我局于2024年12月20日举行听证会,听取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立信中联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立信中联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日海智能2020年核算处置全资孙公司深圳日海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时更名为深圳传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传虹)股权转让收益中,未考虑其对深圳传虹6,871.34万元(单位人民币,下同)应收款项的影响,导致2020年少确认投资损失6,526.62万元。日海智能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立信中联所对该年度报告进行审计,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立信中联所未勤勉尽责
立信中联所对深圳传虹相关事项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获取的审计证据不充分。审计底稿中未见深圳传虹股权转让的会议记录、转让协议等相关资料,亦未见对深圳传虹报告期内、转让日以前的财务信息执行审计或审阅程序;未充分关注相关应收账款无法收回的可能性,未发现公司前述会计核算错误;就相关应收账款事宜向深圳传虹发函询证,在未收到回函的情况下,虽在审计底稿中记录系通过替代测试程序进行确认,但未见替代测试程序获取的支持性证据。此外,日海智能2020年度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为李某华、金某敏,经查金某敏未实际参与年度审计工作,相关签名由他人冒签。
立信中联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第1号——职业道德基本原则》(会协〔2009〕57号)第十七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401号——对集团财务报表审计的特殊考虑》(财会〔2019〕5号)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财会〔2010〕21号)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财会〔2016〕24号)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三条,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财会〔2010〕21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立信中联所在上述审计工作中未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等相关要求,执行恰当的审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未勤勉尽责,出具了含有虚假记载的审计报告,违反《证券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已构成《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所述违法行为。
薛某琦为日海智能2020年年度审计项目承揽人、现场负责人,实际履行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对有关事项负有主要责任;李某华为日海智能2020年年度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二人均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审计业务约定书、收款凭证及发票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立信中联所、薛某琦和李某华均申辩请求减免处罚第一,已勤勉尽责。审计进场时相关交易已经完成,其未接受委托对深圳传虹进行审计,相关公司亦未配合提供审计材料,其无法对深圳传虹实际运营能力及未来收益能力进一步验证和判断,且日海智能应对相关错误承担主要责任。第二,系因疫情等不可抗力代金某敏签字,金某敏知悉该事项且未提出异议。第三,处罚过重,深圳传虹股权转让事项对案涉审计报告影响较小,拟处罚金额高于对上市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薛某琦还提出,其不应负主要责任。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在案《审计业务约定书》明确约定,由立信中联所为日海智能2020年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应遵守审计准则有关规定,根据在案相关审计报告、审计工作底稿、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足以认定立信中联所未勤勉尽责。
第二,在案询问笔录、辨认笔录、相关说明等证据证明,审计底稿中相关签名均非金某敏本人签署,金某敏询问笔录显示,其未授权他人代签日海智能2020年审计报告,亦未参与相关年度审计工作,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涉案违法事实,当事人提供的证据难以推翻
第三,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相互独立,相关违法行为所适用的具体法律条文不同,我局已综合考虑本案违法事实、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量罚,并无不当。
第四,在案多人询问笔录共同显示,薛某琦为案涉项目承揽人、现场负责人,实际履行项目合伙人的职责,应对相关违法行为负主要责任。
综上,我局对当事人减免处罚的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立信中联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2,169,811.24元,并处以4,339,622.48元罚款;
二、对薛某琦给予警告,并处以80万元罚款;
三、对李某华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深圳证监局

2024年12月26日

中准会计所及3名cpa,被罚没303万

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准所等4人)

当事人: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中准所),住所:北京市海淀区。
徐某生,男,1970年5月出生,吉林利源精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源精制)2015年度、2016年度、2017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范某,男,1970年11月出生,利源精制2016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赵某权,男,1973年8月出生,利源精制2017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住址:吉林省长春市南关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中准所对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报审计未勤勉尽责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中准所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准所出具的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审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经我局另案查明,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在建工程、货币资金等虚假记载行为。中准所为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提供审计服务,均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徐某生、范某、赵某权为相关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各年度审计业务收入均为471,698.11元,共计收取1,415,094.33元。
二、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精制全资子公司沈阳利源轨道交通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沈阳利源)建设银行21XXXX66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沈阳虎台支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据建设银行沈阳虎台支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沈阳虎台支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35,604,662.44元。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147,623,629.83元,与银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中准所《审计人员亲自前往询证(跟函)工作记录》,未填列询证内容、询证地址、实施现场询证日期、接待人员工号、接待人员回函方式等信息。
2.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精制建设银行22XXXX03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据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9,350.33元。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74,003,442.41元,与银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
中准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银行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导致银行函证程序失效,获取了虚假银行询证函回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沈阳利源提供的在建工程盘点总结和库存盘点表显示,沈阳利源在建工程总金额为7.31亿元,与沈阳利源在建工程余额34.79亿元存在较大差异,中准所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2.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凭证测试》显示,中准所分层抽样抽取110笔凭证进行测试,记录附件为发票,审计结论为“可以确认”。经核查,110笔凭证中96笔凭证后附发票金额与记账金额不符,差额较大,中准所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三、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6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利源精制建设银行22XXXX03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与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审计底稿中系伪造的银行询证函回函。根据建设银行辽源分行系统中留存资料显示,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9,018.83元。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银行询证函回函列明余额74,225,952.23元,与银行系统中留存的银行询证函回函金额、字体不一致。
中准所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对银行函证过程保持控制,导致银行函证程序失效,获取了虚假银行询证函回函,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明细”凭证测试》显示,中准所分层抽样抽取80笔凭证进行测试,记录附件为进度款拨付表、发票等,审计结论为“可确认”。经核查,80笔凭证中66笔凭证后附发票金额与记账金额不符,差额较大,中准所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2.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工程进度支付目录》审计说明中列明沈阳利源根据工程量的70%进行付款。《工程进度支付目录》显示,沈阳利源土建部分共支付189,467,562元,钢结构部分共支付7,797,464元,总支付金额近1.97亿元,而沈阳利源2016年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本期增加18.72亿元,中准所并未就差异产生的原因进行核实并记录于底稿中。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或相互矛盾的审计证据,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四、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勤勉尽责
(一)货币资金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中,22XXXX69账户余额为1,021,066.54元,中准所获取的22XXXX69账户银行对账单余额为1,041,067.14元,中准所未针对上述明显异常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能发现建设银行 22XXXX69账户银行对账单系伪造的事实。
2.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22XXXX69账户《“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显示,“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1,041,067.14元,银行对账单余额1,021,066.54元,差额20,000.60元”。审计说明中列明:“底稿记录差额为6笔银行已付、企业未付款项导致的,调整后日记账与银行存款余额一致,但由于金额较小未予调整,已提请企业关注”。经核查,上述6笔记账凭证并非未达账项,中准所未检查上述未达账项的真实性。
3.中准所审计底稿中,建设银行辽源分行出具的包含22XXXX69账户的“审计业务银行询证函”为事务所打印版本,银行签章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分行”,除公章外,无经办人、职务、电话等信息,无骑缝章。中准所《审计人员亲自前往询证(跟函)工作记录》无具体日期,仅填列“2018”。同年,建设银行辽源吉源支行22XXXX77账户银行询证函回函为银行固定格式,银行签章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源吉源支行资金证明业务专用章”。中准所未对同一审计年度同一银行回函不同形式保持关注。
4.中准所审计底稿中,针对货币资金实质性程序要求“亲自前往银行打印账户流水,无论是否相符,都要形成核对记录,对不符情况单独形成审计记录”,中准所在是否执行栏目中填写“是”,与实际情况不符。沈阳利源建设银行 21XXXX66账户银行对账单显示打印时间为12个月分别打印,但页码却从1-18页连续编号,中准所未亲自前往银行获取银行对账单,未发现银行对账单异常情况。
中准所未对上述银行询证函与银行对账单年末余额不一致的情况保持职业怀疑,未检查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中差异形成的原因,未对同一审计年度同一银行回函形式不同保持关注,未按照审计程序要求亲自去银行获取对账单且未发现银行对账单异常情况,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四条及第十七条的规定。
(二)在建工程科目实质性程序存在缺陷
1.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项目明细凭证测试》“抽样结果统计”列明,“已抽笔数”52笔,表格中显示仅抽凭21笔,其中371号凭证工程暂估15.18亿元,列明凭证附件为工程结算明细,未见发票、工程监理报告、工程进度确认单等证明材料。在建工程对应的应付账款审计底稿《应付账款发生额查验记录》中本期增加凭证查验,记录该笔凭证附件无,审计结论“可以确认”。经核查,沈阳利源371号记账凭证未附任何相关原始凭证。
2.中准所沈阳利源审计底稿中,《在建工程实地察看小结》列明“已取得监理报告,并与之核对一致”,但中准所在执行在建工程阶段付款与监理报告核对程序时,仅测试总金额为1,235.44万元的监理报告,占2017年新增的在建工程-房屋及建筑物项目总金额22.47亿元比例过低。中准所样本选取不具有代表性、样本规模不足,未能覆盖涉及虚假支付工程款的供应商,抽样程序存在明显缺陷,且《在建工程实地察看小结》缺少实地察看人和审计人员签字及盘点日期。
中准所未关注到上述明显异常的审计证据,审计抽样样本规模不足,未保持合理的职业怀疑,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消除疑虑,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6年修订)第十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4号——审计抽样》(2010年修订)第十六条的规定。
五、中准所在利源精制2015年至2017年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未对利源精制的生产管理系统实施相应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生产管理信息系统是利源精制内部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利源精制收入记账凭证后附的原始凭证中销售明细单、出库单均出自生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准所未关注利源精制生产管理系统中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与记账凭证中后附的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不一致的情况。在销售与收款循环控制测试抽取样本环节,获取了利源精制提供的相关收入凭证附件中的铝材销售明细单和出库单,未从利源精制生产管理系统获取出库单和销售明细单,导致未能发现利源精制记账凭证与生产管理系统的出库单、销售明细单相关数据存在明显差异的情况。中准所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01号——注册会计师的总体目标和审计工作的基本要求》(2010年修订)第二十八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2010年修订)第十三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2010年修订、2016年修订)第十条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审计报告、审计业务约定书、审计收费凭证及发票、审计工作底稿、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中准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所述的“证券服务机构未勤勉尽责,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行为。
对中准所的上述违法行为,相关年度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徐某生、范某、赵某权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一、对中准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责令改正,没收业务收入1,415,094.33元,并处以1,415,094.33元的罚款;
二、对徐某生给予警告,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
三、对范某、赵某权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万元的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4年12月30日

源: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  深圳证监局  吉林证监局
选稿编校:黄丽萍  喻琼

责任政审:张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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