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一超市员工称顾客是小偷,偷拍转发视频引名誉纠纷……

民生   2024-11-14 20:08   广西  

在没有任何证据的情况下,超市员工怀疑某顾客是小偷,对其发表侮辱性言论并偷拍视频发到客户群内,对顾客的名誉造成极大的损害。这一行为是否侵犯了顾客的名誉权?

基本案情

2024年7月某日晚上,周某到广西玉林容县某生鲜超市购物,当晚9时53分,该超市员工罗某偷拍周某视频,并发布在其创建的近200人的客户群内,称周某系小偷,以提醒大家注意为由,对周某进行人身攻击。视频发布后引起了轩然大波,其他的超市员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相继发言诋毁、侮辱周某;许多客户在群内附和,并发表不当言论。周某经营的商铺因此被打上了不诚信的标签,受到了极大影响。周某并不是群组成员,被众多亲友质问,为什么到生鲜超市偷东西,才得知自身名誉权受到严重侵害。

法院审理

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罗某在没有证据证实周某在其生鲜超市窃取东西的情况下,在客户群随意发布配以周某系小偷的言论以及视频,对周某的人格进行侮辱,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对周某的社会评价降低,罗某的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已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生鲜超市的经营者梁某,没有对其员工罗某在群里发布严重失实诋毁周某人格的视频及言论进行严格审核,存在过错,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周某提出要求罗某、生鲜超市删除在客户群发布对其的侮辱性视频、言论以及在玉林日报登报向其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故容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决:


一、被告罗某、某生鲜超市共同删除在客户群发布对周某的侮辱性视频、言论;


二、被告罗某、某生鲜超市共同在玉林日报登报向原告周某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道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


三、被告罗某、某生鲜超市共同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元给原告周某。


法官提醒 
名誉权是受法律保护的个人权利,您有权利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己免受不公正的指责和攻击。在名誉权受到侵害时,首先需要保持冷静,向侵权人明确提出要求其停止一切侵害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公开赔礼道歉。侵权人拒绝的,被侵权人要准备和搜集所有能够证明自身名誉受侵害的书面、电子社交媒体、视频等证据,同时为了防止现代网络传播的快速性、广泛性的影响,应尽快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消除不良影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八条:

认定行为人承担侵害除生命权、身体权和健康权外的人格权的民事责任,应当考虑行为人和受害人的职业、影响范围、过错程度,以及行为的目的、方式、后果等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条:

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


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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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容县法院 作者 李华彬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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