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万多斤沃柑从武鸣运到海口,司机王勇将港口运费缴费凭证发给货主李北,不曾想却被李北拉黑了,恼怒之下,王勇选择私自处置了运输的沃柑,为此李北诉至法院。司机王勇应该如何赔偿货主李北的损失?近日,广西南宁市武鸣区法院审结了这起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件。
2023年1月,原告李北委托某服务部为其安排车辆,将一万多斤沃柑从武鸣运往海口某批发市场。同日,某服务部通过平台找到司机王勇承运案涉沃柑。次日,王勇驾驶车辆出发前往海口,途中双方就过港口的运费进行协商,后王勇将港口运费缴费凭证发给李北时,发现其已被李北拉黑。
王勇到达指定地址后联系收货人,被告知不能及时卸货,其与李北因货物卸载以及放置问题争执不下,互相指责。几日后,王勇私自将货物进行处置,李北遂诉至武鸣区法院,要求王勇赔偿货物价款及资金占用费共44313.1元,某服务部以及货车车主郑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关于被告王勇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五条、第八百三十二条规定,被告王勇作为承运人,其负担将货物安全及时运送至指定收货地点并配合收货人卸载货物的义务,王勇在收货人未能即刻收货的情形下自行处置货物,造成货物损毁、灭失,王勇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李北作为托运人确实存在申报重量不实、卸货不及时等行为,若上述行为造成王勇损失,王勇应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通过诉讼或者其他合理合法方式主张相应赔偿,其采用擅自处置承运货物的极端行为缺乏事实及法律基础,其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本案中,李北与王勇并未对货物损毁、灭失的赔偿额进行明确约定,双方对承运沃柑净重并无异议,李北关于货物损失金额的主张合理,予以支持。但王勇承担案涉货物灭失的赔偿责任后,其主张李北向其支付运费及相应损失的权利并不因此免除,本院酌情认定李北应向王勇支付相应损失共计8000元。扣除上述李北应付款项后,王勇仍应向李北赔偿34253元。
关于资金占用费的计算问题。原告李北因被告王勇擅自处置承运货物行为导致的损失主要表示为相应价款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因此本院酌定案涉资金占用费按统一标准计算为1548.24元。
关于被告货车车主郑全、某服务部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问题。被告郑全并非承运人,对案涉承运货物的损失亦不存在过错;某服务部受原告委托为其寻找运输车辆,后代其签订协议,委托事项已完成,其在委托合同关系中的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承运货物的损失不存在过错。李北主张货车车主郑全、某服务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王勇向原告李北支付赔偿款34253元、资金占用费1548.24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被告王勇不服提起上诉,南宁市中院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王勇作为承运人应当按照托运人李北的要求将货物按时、足额运送到指定收货地址,但其却擅自处置运输货物,导致原告李北遭受损失,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其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由于李北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实以及未能及时卸货,导致王勇多支付了运费,并在收货地滞留较长时间,王勇可以通过诉讼或者合理合法的途径向其主张相应的损失,但王勇却通过消极应对、擅自处置货物等方式进行处理,得不偿失。
类似本案的情形在运输行业时有发生,承运人如果对托运人支付的运费损失不接受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合理合法的方式进行处理,一旦造成货物损毁、灭失,亦需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在此也建议常年在外“跑车”的货运车主和司机,空闲时间可以多学习一些与运输相关的法律规定,避免产生纠纷后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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