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朋好友聚会,免不了推杯换盏。倘若共同饮酒后,发生人员伤亡等意外事故,同饮者、提供场所者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广西贺州钟山县人民法院近期审结的一起共同饮酒意外身亡案件,带你了解共同饮酒出意外是否需担责。
2023年4月29日上午,黄某邀请陈某与受害人曾某等七八人共同在其家中聚餐,席间七八个人共喝了五六斤米酒才散场。
中午1时左右,岑某、董某提议聚餐喝酒,遂打电话邀请陈某一起。三人到达某饭店后发现还未开门营业,岑某遂自行购买聚餐食材前往钟山县西环路的某饮食店加工,该饮食店的经营者屈某则为几人提供聚餐用酒。
之后,岑某又打电话邀请黄某,陈某则打电话邀请受害人曾某到场喝酒。十多分钟后,曾某、黄某先后到达该饮食店,并继续与众人喝酒。
席间,众人利用玩扑克牌的方式进行猜酒。其间,已有醉意的曾某认为黄某“赖酒”,二人因此发生口角,并相互激酒。董某、陈某觉得吵便先行离开,约十多分钟后,岑某、黄某也先后离开。
屈某在岑某、黄某、陈某、董某陆续离开后不久,便发现受害人曾某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浑身抽搐,遂拨打了120电话并打110报警。医生和警察到达后,发现曾某已经死亡。
事后,曾某家属认为曾某意外身亡和当天饮酒过量密切相关,遂将一起聚餐的岑某、黄某、陈某、董某及提供聚餐场所的屈某起诉到法院,请求对方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钟山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曾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过量饮酒存在的各种风险,对自己的人身状况、酒量及酒后产生的后果有充分的认识和了解,但曾某没有尽到该注意义务,饮酒不加节制,仍然过量饮酒导致其死亡,对其自身损害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
而黄某、陈某、岑某、董某明知受害人曾某在早上聚餐时已经过量饮酒,应当预见到继续劝酒可能引发的不良后果,未对受害人曾某尽到提醒、劝告的注意义务,并继续通过“猜牌”的方式进行相互劝酒,且在曾某已经处于醉酒状态下,众人却各自先后离席,未能尽到照顾、救护、通知、送医等合理措施保护醉酒之人免受伤害的安全保障义务,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该案中,黄某、岑某分别作为早餐、午餐的组织者,而陈某作为曾某的邀请方及邻居,对共饮人的人身安全具有更高的合理保障义务;董某参与了此次聚餐中的猜牌劝酒活动,且在喝了少量酒后就提前离场,故其仍应对离场前的猜牌劝酒行为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钟山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共同饮酒人的过错程度,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决黄某、岑某、陈某分别承担该案合理损失的4%赔偿责任,判决董某承担该案的2%赔偿责任。
被告屈某作为餐饮店经营者,未参与共同饮酒,在发现曾某倒在地上口吐白沫、浑身抽搐时,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对曾某的死亡不存在过错,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审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服从判决。
共同饮酒属于正常的社会交往活动,共饮者之间应尽到互相提醒、劝告少饮酒、阻止过量饮酒人继续饮酒的注意义务。在共饮者进入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其他共饮人应当及时履行救助义务,若因过错违反上述义务的,应依法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侵权责任。
温馨提示
饮酒者应量力而为。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第一责任,在自身酒量、身体状况允许的范围内适度饮酒。同饮人之间应相互照顾,在发现共饮人过量饮酒时应及时提醒、有效劝阻,采取合理措施保护其免受伤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nd-
|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公众号联络:18878871800、mich7164(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