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23日9时25分,广西公安厅交警总队高速公路管理支队一大队执勤警组,巡逻至辖区G72泉南高速桂柳往柳州方向1136km90m时,发现有一起交通事故,现场两辆小车、一辆专项作业车不同程度损坏,占用第一、第二、第四车道,一名男子躺在快车道内,五人站在护栏外。
见状,执勤民警立即将警车停靠至应急车道,做好安全防护后上前查看情况,同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并通知其余警组前往现场增援开展勘查工作。经医护人员检查,该名男子已经死亡。
经调查得知,9时11分李某驾驶赣G牌灰色小车、刘某驾驶赣G牌白色小车,两辆车共同实施拦截将张某驾驶的皖K牌专项作业车(车上装载一辆白色小车)拦停于高速公路第一、第二车道内,赣G牌灰色小车上乘客欧某下车站在第一车道内。9时19分,黎某驾驶桂C牌绿色小车先后与皖K牌专项作业车、赣G牌灰色小车以及欧某发生碰撞,造成三车不同程度损坏,欧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据皖K牌驾驶员张某交代,他是一名拖车司机,在平台接到单从江西装车过来运到南宁。事发时,两辆小车突然上前将他拦停在行车道内,灰色小车斜停在他车前,使他无法将车靠边,他赶紧打开双闪。两辆车上先后下来两名男子,一人上前拉开他的车门,另一人爬上拖车上的那辆小车,并且拦住不给他走,这个过程大概有好几分钟。随后一辆绿色小车突然撞了上来,撞到了作业车左侧油箱,拦在前面的灰色小车被撞到了应急车道。
据桂C牌绿色小车驾驶员黎某交代,他9点左右从桂林北上高速后,打开了车辆的智能辅助系统。大概20分钟左右,他看到了前面有一辆拖车打着双闪,当时距离较远他以为该车是正常行驶的,又行驶了几秒后手机有微信语音消息,他便用语音转文字查看了消息,而后抬头看路面时距离前车已经很近了,当时有个人突然从灰色小车的一侧走出来,他记得自己有踩刹车的动作,但已经来不及了还是撞了上去。经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当事人欧某、李某、刘某在高速公路上违法拦截车辆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在高速公路上拦截检查行驶的车辆”之规定, 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较大,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当事人黎某未按操作规范文明驾驶、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相对较轻,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欧某、李某、刘某承担本事故的主要责任,黎某承担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张某在本次事故中无责任。
李某等人在高速公路车道内违法拦截通行车辆并长时间停留的行为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涉案车辆和相关人员等证据移交桂林市临桂分局刑侦大队立案侦查,现已移送检察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