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前纪语|关于2024年“中秋节”、“国庆节”廉洁提醒的通知

文摘   2024-09-13 15:30   吉林  
 
 
 
 
 
 
 
 

筑牢思想防线

遵守廉洁纪律




各服务中心、各部门:

     中秋、国庆佳节将至,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营造风清气正的节日氛围,坚决杜绝“节日腐败”、严防“四风”问题反弹,现就有关纪律要求通知如下:


严禁违规收受礼品、礼金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九十七条: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券)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收受其他明显超出正常礼尚往来的财物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严禁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或借机敛财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条: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借机敛财或者有其他侵犯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行为的,从重或者加重处分,直至开除党籍。


严禁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和娱乐活动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一条:接受、提供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严禁出入私人会所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有关规定取得、持有、实际使用运动健身卡、会所和俱乐部会员卡、高尔夫球卡等各种消费卡(券),或者违反有关规定出入私人会所,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严禁酒后驾车

党员干部酒后驾驶机动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八、二十九、三十条规定,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党纪处分。醉酒驾驶机动车构成《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危险驾驶罪。《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应当开除党籍。对因醉酒驾驶被免予刑事处罚的党员干部,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也应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清风迎佳节 

 廉洁记心中


  

  监督举报电话:0431-80608646

  监督举报邮箱:ccpolyjijian@163.com

  来信来访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繁荣路4766号




中共保利物业长春公司支部委员会

2024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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