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党纪处分、政务处分、组织处理和诫勉处置各类影响清单!

文摘   2024-10-13 20:49   安徽  

来源:网络公开法律法规数据库


党纪处分

党纪
处分
影响期
年度考核
年终奖
职务/职级/级别
工资
党内
警告
一年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不影响
严重
警告
一年半
当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撤销
党内
职务
二年
当年不称职,无年终奖
撤销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降低一个以上层次
留党
察看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
当年不称职,
留察一年,2年无年终奖
留察二年,3年无年终奖
恢复党员权利后二年内不得高于等于原任职务
开除
党籍
五年
当年不称职
3年无年终奖
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也不得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根据政务处分确定


政务处分(公务员)

政务

处分

处分期
年度考核
年终奖
职务/职级/级别
工资
警告
6个月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不影响
记过
12个月
当年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大过
18个月
当年及第二年
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降级
24个月
当年及第二年
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降低一个级别
撤职
24个月
当年及第二年
不确定等次,无年终奖
撤销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降低一个以上层次
开除
公职
/
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


政务处分(事业单位管理人员)

政务
处分
处分期

年度考核

职务/等级/职称

工资

警告

6个月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处分期间不得晋升

不影响

记过

12个月

当年不确定等次

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记大过

18个月

尚未明确

降级

24个月

尚未明确

尚未明确

撤职

24个月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降低职务、岗位或者职员等级

开除
公职

/

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


处分(事业单位其他人员)

处分

处分期

年度考核

岗位/等级

工资、职称

警告

6个月

当年不得确定为优秀

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和职员等级

不影响

记过

12个月

当年不确定等次

不得增加薪级工资,相应核减绩效工资;不得参加职称评审、技能等级认定

降低岗位等级

24个月

当年及第二年,不确定等次

降低一个以上岗位和职员等级聘用

开除
公职

/

次月起取消工资待遇


政务处分(国企管理人员)

政务处分
处分期

职务/等级/职称

薪酬

警告

6个月


处分期内不得晋升职务、岗位等级和职称

不影响

记过

12个月

不得晋升薪酬待遇等级

记大过

18个月

降级

24个月


撤职

24个月

降低职务或岗位等级,同时降低薪酬待遇

开除

公职

/

次月起取消薪酬待遇


政务处分(基层自治组织管理人员)

政务处分
处分期

补贴、奖金

警告

6个月

由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减发或者扣发补贴、奖金

记过

12个月

记大过

18个月


党纪政务立案影响

公职人员涉嫌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审查调查,不宜继续履行职责的,公职人员任免机关、单位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公职人员在被立案审查调查期间,未经纪检监察机关同意,不得出境、辞去公职;被审查调查公职人员所在机关、单位及上级机关、单位不得对其交流、晋升、奖励、处分或者办理退休手续。

公务员、事业人员涉嫌违纪违法被立案审查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年度考核,不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党内警告处分的,按照规定补定等次。


组织处理

组织处理
影响期
年度考核等
停职
检查
期限一般不超过6个月
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
调整
职务
1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责令
辞职
1年内不得安排领导职务,2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或者晋升职级
当年不得评选各类先进;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免职

降职
2年内不得提拔职务、晋升职级或者进一步使用


诫勉

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双重处理处分

党纪处分和政务处分都有:对于具有党员身份的公职人员既违反党纪又违反法律的行为,应当匹配适用党纪、政务处分。公务员同时受党纪处分和政纪处分的,按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处分确定年度考核等次。

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组织处理与党纪政务处分没有必然的排斥关系或者替代关系,两者既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和组织处理的,按照影响期长、对其年度考核结果影响较重的规定执行。党员因同一违纪行为,受到组织处理后,又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在计算处分影响期时,应根据情况对已发生的组织处理影响予以考虑

纪法理论与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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