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简介:罗灿,中国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法学博士、博士后。
文章来源:《法律适用》2024年第5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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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监察法》《监察法实施条例》的实施不仅对刑事程序法带来重大变化,而且对刑事实体法造成重大影响,其中主体身份问题与刑事责任问题就是重要内容之一。在主体身份方面,《监察法》中的公职人员比《刑法》中的国家工作人员范围总体上更大,单位不是监察对象却是职务犯罪主体。在刑事责任方面,对于监察人员或者有关人员涉嫌犯罪的,《刑法》分则规定的现有罪名能够实现部分而非全部对应。实现《监察法》与《刑法》的有机衔接不仅需要能动司法,更需要完善立法。在当前和今后,《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应当把握“嵌入式”“立体式”“双向式”特点。
关键词
主体身份 刑事责任 监察法 刑法 衔接
目次
一、主体身份问题
二、刑事责任问题
三、《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总结展望
三、《监察法》与《刑法》衔接的总
结展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