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文刊载于《版权理论与实务》2024年第4期,原标题为《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著作权典型案例及评析》,转载请注明出处。
2023年,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共受理著作权纠纷案件3988件,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677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3289件,申请再审35件,民事再审4件,提级管辖5件。2023年共审结著作权纠纷案件5593件,其中,一审著作权纠纷案件893件,二审著作权纠纷案件4679件,再审审查34件,民事再审5件,提级管辖5件。
在较好地完成整体著作权案件审判工作的同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理了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件,现选取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案例向大家介绍。
案例六:
徐蜀与中华书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承办法官:宋鱼水;法官助理:陆燕、安然)
一审:(2021)京0106民初29104号
二审:(2022)京73民终4681号
(一)基本案情
徐蜀主张以往图书馆的馆藏报纸目录,只收录本馆所藏报纸,且只有简单的文字著录信息。其对民国时期全国范围内的约8000种报纸进行挑选,收集、整理出上万幅报纸图版,为每个报纸图版配上文字介绍,并按照一定的逻辑整理、编排、分册,形成了涉案书稿,具有独创性,依法享有著作权。中华书局未经许可,在出版的基金项目成果中使用徐蜀的作品作为核心、主要内容,侵害了徐蜀的复制权、发行权等。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徐蜀的全部诉讼请求。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中华书局赔偿徐蜀经济损失140万元。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对历史文献类智力成果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典型案例。其典型意义在于:
1.明确了历史文献类汇编成果的独创性判断标准。从浩如烟海的历史文献中,汇编人通过自身的独特选择和判断,拣选出符合其选择标准的代表性内容,将数量庞杂的公有领域素材通过智力创造形成一目了然的汇编成果,是保护、整理、用好历史文献的重要一环,依法应受保护。历史文献类汇编成果独创性的判断应对选择或编排方面是否具有独创性进行分别判断,既不能仅以素材本身属于公有领域而否定其独创性,也不能仅在部分判断的基础上就得出不构成作品的结论。
2.厘清了历史文献类汇编作品的权利边界。历史文献类汇编作品在选择方面具有独创性的,他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素材,实际上利用了汇编作品的独创性表达部分,当利用达到一定比例导致两者在选择上构成实质性相似时,即落入了权利人专有权利的控制范围。同时,著作权法对该类汇编作品的保护仍限于选择或编排方面的独创性,而不延及汇编方法本身。
3.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更好激发该领域的创新创造活力。当事人虽经磋商但在未达成合意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作品的,可以认定侵权故意明显。综合考虑侵权人未经许可使用作品比例高、获利巨大、影响广泛等因素,可以认定侵权情节严重。根据侵权作品所涉国家级基金项目申报书中规定的相关费用,结合权利作品贡献率可以确定惩罚性赔偿的基数,并综合侵权人主观过错、侵权行为情节等因素,对权利人主张的1倍惩罚性赔偿予以支持。
案例七:
刘先明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承办法官:杨洁;法官助理:张恒)
一审:(2022)京0491民初5680号
二审:(2023)京73民终3240号
(一)基本案情
刘先明系文章《创论精细管理工程》的作者,主张其对文章中所包含的“五精四细”内容享有著作权。2012年12月4日,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中心(以下简称国资委信息中心)运营的国务院国资委官网(www.sasac.gov.cn)刊登了文章《夯实管理基础提升产品竞争力中国石油渤海装备公司制造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初见成效》,文章由中国石油集团渤海石油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渤海装备公司)供稿,以中国石油公司的名义刊登,文中含有“在精细管理方面,一是在成本、现金流物资、合同、流程、信息等六个方面实施精细管理工程”内容。刘先明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1.渤海装备公司在国务院国资委官网(www.sasac.gov.cn)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2.渤海装备公司赔偿刘先明5000元;3.中石油公司在国务院国资委官网(www.sasac.gov.cn)公开道歉一个月,消除侵权影响;4.中石油公司赔偿刘先明5000元;5.国资委信息中心删除国务院国资委网上含有抄袭成分的《夯实管理基础提升产品竞争力中国石油渤海装备公司制造公司管理提升活动初见成效》;6.国资委信息中心赔偿刘先明1元。在一审法院审理中,中石油公司以“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提起反诉,要求刘先明赔偿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造成的律师费损失1万元。
(二)裁判结果
北京互联网法院判决驳回刘先明的全部本诉诉讼请求,刘先明于一审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合理开支1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典型案例,典型意义在于:
1.准确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被告以原告滥用权利为由请求赔偿合理开支问题的批复》,基于侵权之诉与恶意诉讼责任之诉的诉讼标的与请求的牵连性,扩大了反诉的受理范围,将侵权之诉与恶意诉讼责任之诉合并审理,有利于一次性解决纠纷,实现诉讼效益。
2.明确了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主客观法律要件。结合本案案情,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特别指出,原告起诉时,具有形式上的合法权利;但实际上,原告起诉时或者诉讼中因知识产权不具有实质正当性、知识产权存在瑕疵、超越权利边界行使权利,均属于原告诉讼行为缺乏合法权利基础的情形,上述情形应当作为构成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客观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