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经济纠纷,贵州遵义赤水市一电站被依法拍卖,但当事人冯某事后却宣称电站部分财产属于个人所有,并多次组织人员到电站施工现场阻碍施工,致使水电站停工,无法正常生产。
后来,赤水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对4名被告进行了判决。
据了解,被告人冯某与其兄共同在赤水市修建了一座水电站,后来因为经济纠纷,该水电站被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后被龚某购得。
为了尽快让水电站正常投入运营,龚某购买水电站后便组织工人到水电站施工。
然而在水电站施工期间,冯某却以水电站部分财产未进行评估、拍卖,应归属自己为由,安排指示李某甲、罗某、李某乙等人,采取阻拦线路维护阻碍疏通进水口,关闭、焊死进水口闸阀等方式,使该水电站不能正常生产,最终造成了44269元的经济损失。
该案被诉至法院后,赤水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冯某、李某甲、罗某、李某乙的行为均已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法院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判处被告人冯某拘役六个月,李某甲、李某乙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被告人罗某某免予刑事处罚。
同时判处冯某、李某甲、罗某、李某乙及附带民事诉讼被告钟某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44269元,并互负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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