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房子此前的主人杨如昌,更是受不了多年的噪声和振动影响,少见地选择和建设二滩水电站的二滩水电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二滩公司)打了一场持久的官司,索赔180万元。
然而,一二审法院对于二滩水电站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却相差很大。
如今,杨如昌虽然搬走了,但买他房屋的黄奎祥和有的邻居还得在这样的环境中生活下去……杨如昌曾经的邻居陈太芳说,“我们也等着看看他的判决结果,再打算是否起诉。”
在得知杨如昌一审胜诉、二审败诉的消息后,陈太芳沉默了。
因房屋和二滩水电站泄洪口只有约500米的距离,每到雨季便会受到泄洪产生的噪音和振动的影响,村民决定将其告上法庭。
杨如昌曾经的家在四川攀枝花市盐边县红果彝族乡二滩水电站附近的一栋三层楼房里。如今,杨如昌已经将房子卖给了当地的另一户居民黄奎祥。
黄奎祥说,他2012年就买下了这栋三层的房子,房子总价60万元。搬来不久后,他就发现大坝泄洪时,落地窗都在振动,“要是两个孔同时放水,落地窗会来回摆动,有时玻璃会被振碎,就像地震一样。”
除了墙壁裂缝、玻璃破碎外,连卷帘门也是扑啦啦地响动。黄奎祥说,他搬过来后已经换了3个卷帘门了。成都商报记者坐在卷帘门前,能感觉到门一直在振动。
杨如昌的姐姐杨如英告诉成都商报记者,杨如昌因为交通事故右手截肢,属于二级伤残人。1994年,弟弟向盐边县国土局申请一块地修建住房商店,做生意。盐边县国土局分管土地规划、利用的副局长叶道贵说,二滩公司征地拆迁占用了他们家的土地,同时考虑到杨如昌是残疾人,自立自强,县国土局准备审批这块地。在征得二滩公司的同意后,国土局最终同意杨如昌使用红线内130平方米的土地。
杨如昌拿到这块地后修了一栋三层楼的砖混结构房屋,用于出租和居住。而在此之前的1991年,二滩水电站已经动工修建,1998年建成发电。
“每年一到雨季电站泄洪时,由于水的冲击所产生的振动和噪音非常大,使人无法正常生活。”杨如昌因此昼夜都无法休息。
在搜集了相关证据后,杨如昌于2008年将二滩公司告上了盐边县法院,并索赔180万元。
二滩公司则认为泄洪是合法行为。
一审:侵权成立,应赔偿52万
2014年9月2日下午,成都商报记者在盐边县法院找到了当年审理此案的法官杨焕云。
杨焕云说,诉讼中,他到当地进行了调查,并向三滩村村委会主任黄德文进行了调查,并做了调查笔录。黄德文在电话中告诉成都商报记者,二滩水电站放水时振动有点大,“平时没问题,但每年的6月到10月雨季放水时影响大,都睡不着觉。”黄德文说,通过检测,二滩水电站对杨如昌确实有一定影响。
杨焕云说,根据举证责任,法院书面通知二滩公司提供这方面的数据,但其没有提供。二滩公司曾申请鉴定,也最终撤回了申请。
杨焕云认为,此案是特殊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对此有明确规定。
盐边法院认为,二滩水电站虽然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建成并投入使用,但该电站发电单孔、双孔泄洪时的振动和噪声是否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二滩公司依法应该提供相应的依据证明。
“二滩公司没在法定期限内提交该证据。”杨焕云说,对此应视为二滩公司举证不能,依法推定其存在过错,对杨如昌构成侵权,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终,盐边县法院确定二滩公司一次性赔偿杨如昌各项损失52万元。“52万的确定,主要根据杨如昌的主张以及法院调查掌握的情况最终作出的。”
二审:泄洪是法定义务,驳回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二滩公司不服,向攀枝花中院提出上诉。
攀枝花中院审理认为,环境污染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者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二滩电站的设计、建设、生产、经营均符合国家相关规定,蓄水、防洪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之一。因此,二滩公司根据防洪法的规定以及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泄洪,其行为不具有违法性。而泄洪产生的振动、噪声是其不可避免的自然因素。
同时,法院认为,杨如昌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他的主张,且二滩水电站泄洪是其法定义务,其泄洪时可能对杨如昌的房屋使用和日常生活有一定影响,但这种影响是不可避免且受法律准许的。
因此,攀枝花中院日前二审对此案进行了改判,判决撤销盐边县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驳回杨如昌的诉讼请求。此案的二审法官未接受记者采访,仅提供了二审判决书。
专家说法:
泄洪造成噪声污染该不该免责
西南财经大学一位法学专家指出,并不是说二滩公司泄洪是法定的义务,就可以免除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这是免除不了的,“哪怕是警察行政执法,你侵害了管理相对人的权益,一样要承担责任。”
泄洪有噪声的话,同样要承担责任。
对于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来讲,应该平等保护,并不是说国家利益优于个人利益。此案中并非牵扯到国家利益和个人利益之间的权衡,而是一旦泄洪就造成了噪声污染,就应该赔偿。
西南财经大学博士后沈冬军、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钟彬律师则认为,杨如昌和二滩公司之间的环境侵权纠纷是否应当由二滩公司承担责任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环境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并且无法定免责事由。
根据本案的情况,
首先,二滩水电站的蓄水、泄洪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所以,泄洪行为不具有违法性。
其次,二滩水电站修建在前,杨如昌建房在后,那么,杨如昌应当预见水电站可能对其造成一定的影响,所以,杨如昌应当预见而继续在不适当的地方修建房屋本身具有过错;
最后,泄洪行为属于防止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二滩公司也应当免于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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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源于成都商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