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好发挥民营企业在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中的作用

时事   2024-11-07 15:31   北京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提出,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这一改革举措不仅标志着对民营企业在科技创新中作用与地位的高度认可,更预示着在涉及科技战略的关键领域,民营企业将迎来更为广阔的舞台。落实好这一改革举措,既为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注入澎湃动力,也为民营企业迈向世界一流企业、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提供重要契机。

科技立则民族立,科技强则国家强。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正加速演进,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深入发展,经济社会发展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增加,现阶段美西方国家不断加大对我国科技封锁与遏制的力度,加快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迫在眉睫。民营企业作为科技创新的重要主体,贡献了全社会70%的技术创新成果,涵盖了80%的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和90%的高新技术企业。民营企业以其独特的创新基因、扎实的技术基础、敏感的市场嗅觉、灵活的管理机制等优势,在解决关键核心技术“卡脖子”问题、推动经济向创新驱动转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新征程上,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对我国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科技创新能力,是民营企业在国内外市场激烈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法宝”,是加快迈向世界一流企业、民营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的必由之路。民营企业围绕发展需要和重点领域开展自主创新,在各自领域赛道上取得不小成绩,但受国内外复杂形势影响,当前民营企业发展预期不稳、信心不足问题较为突出。推动支持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改革举措落地实施,能够为民营企业提供更加具体明确的创新指引、更加充足高质的资源要素、更加精准有效的政策措施、更加开放公平的制度环境,进而在创新实践中促进民营企业不断提升迈向世界一流企业的创新能力,有效强化民营企业预期,提振民营企业信心,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

随着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持续实施,民营企业参与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的数量不断增加、范围持续扩展,如参与承担新能源汽车、信息光子技术、高性能制造技术与重大装备等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重点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相关重点专项积极吸纳民营企业专家参与“十四五”实施方案和年度指南编制,凝练提出产业发展中的共性需求和关键科学问题。又如,民营企业参与航天领域高精尖技术研发,并承担一部分关键技术设备,这表明了民营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已获认可。但项目申报门槛设置高、融资成本高、财务制度不兼容、部分关键信息获取不对称、部分行业壁垒难以打破等,仍然是有能力的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的制约因素。让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在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中“挑大梁”,亟须破除这些制约因素,进一步释放民营企业的创新动力和活力。

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和计划机制,建立国家科技重大项目对民营企业倾斜的立项机制,建立民营企业科技项目纳入国家科技计划体系新机制,实施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和差异化指导。推动国家重大科技项目组织方式改革,试点探索民营企业自主设立课题、牵头攻关、集聚资源、组织实施、成果转化的全过程模式,消除不合理门槛和隐性歧视政策。引导有能力的民营企业开展高价值技术研究,牵头承担工业软件、云计算、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基因和细胞医疗、新型储能等领域重大攻关任务。广泛吸引民营企业参与国家实验室建设和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有序推动重大科研基础设施、大型科学仪器等科技资源等向民营企业开放共享。完善民营企业参与国家科技决策咨询和评估机制。

赋予民营企业更大项目自主权。支持构建由科技领军企业、科技“小巨人”企业、链主企业等龙头企业牵头整合高校院所、产业链上下游企业的协同攻关机制,鼓励民营企业以创新联合体形式牵头承担国家重大技术攻关任务,开展关键共性技术研发、技术标准编制。赋予民营企业技术路线制定权、攻关任务分解权、参与单位决定权以及经费使用、资源调度等方面更大自主权。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制度,探索实行项目经费“包干制+负面清单”制度,放宽结余经费使用限制。建立完善民营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制度、风险补偿基金制度、项目容错机制,保护民营企业家自主创新热情。

优化民营企业项目组织实施支持生态。细化财政补贴制度,重点加大对初创环节补贴,加大增值税、所得税等税收政策优惠力度,提高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积极支持科技咨询、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知识产权、法律服务等专业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发展。完善科技金融体系,建立支持民营企业科技创新的信贷产品体系,探索民营企业科技创新贷款差异化监管,优化金融体系风险监管追责机制以及考核体系。进一步完善长期资本投早、投小、投长期、投硬科技的支持政策。畅通高校院所、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的人才流动机制,健全人事管理、档案管理、社会保障等接续政策,探索创新成果、职称评审结果跨单位、跨地区互通互认,加大民营企业创新创业领军人才、高技能人才等评定和购房、子女教育等优享力度。

文章来源:《学习时报》2024年11月6日第6版

本期编辑:董大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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