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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江西省纪委监委网站发布通报: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被严肃查处。
2024年1月24日15时22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有学生31人),直接经济损失4352.84万元。
据通报显示:
1、10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2、对55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其中:
(1)立案审查调查并留置(3人)
(2)给予党纪政务处分(52人)
涉及省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8人,省住建厅厅长、市住建局局长、区住建局党组副书记等人均被追责问责,名单如下:
(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人)
1.李绪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海涛,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曾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人)
1.李永刚,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陈辉,新余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正处级),曾任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甘方,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4.林祥忠,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5.黄红阳,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曾任新余市原建设局用地规划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十六)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宋平,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住房保障和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八级职员。
全部名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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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月,应急管理部公布这起《事故调查报告》,指出涉事建筑先天存在防火分隔重大缺陷,将对2004-2006年期间该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企业及人员,开展长达将近20年的倒追责。具体内容如下:
2024年1月24日15时22分,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商住综合楼发生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39人死亡、9人受伤(其中有学生31人),直接经济损失4352.84万元。
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调查认定: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涉事房主违法违规改变商住综合楼地下一层用途用作出租经营,冷库建设施工单位违规建设冷库时起火,涉事建筑先天存在防火分隔重大缺陷,教育培训机构和宾馆违规经营,属地有关部门专业监管和行业管理失职缺位,地方党委政府3安全领导责任落实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调查报告中明确指出:对2004-2006年期间该项目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企业及人员,开展长达将近20年的倒追责。
事故存在的主要问题
2004 年,新余市原规划局在未经人防部门报建联审的情况下,违规发放佳乐苑综合楼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含地下一层)。
2005 年2 月、2006年3月,丰华地产两次书面申请补办地下一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新余市原规划局明知已建地下一层,但不答复、不处理,放任违法地下一层形成。
新余市人防办在佳乐苑综合楼人防工程建设审批中乱作为,在只有平面图没有结构图等合格的设计文件情况下,违规同意丰华地产向建设部门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此后再未过问,更未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建成人防工程。丰华地产委托不具有人防工程设计资质的新余设计院设计地下一层,设计图纸缺乏整体考虑,地下一层北侧双跑楼梯与地上楼梯位置冲突,无法按图施工,后续施工中也没有建成一层与地下一层的防火隔墙。
2006年整体工程竣工后,规划部门明知地下一层未经规划许可,就违规通过地上建筑的验收。
新余市原建设局在人防部门未出具竣工认可文件、规划部门未组织规划竣工验收(备案之后才补办)的情况下,违规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最后一道关卡失守。人防、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都没有落实《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明确的“四同时”(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建设、同时竣工验收)规定,导致地下一层事实上成为既未建成 12 人防工程,也不是普通地下室的违法建筑,长期处于未经验收擅自投入使用、先天存在重大隐患的状态。
违法地下室长期失管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建成后几易业态,先后出租用作餐饮、服饰、家具、鞋业等经营场所,后又建设冷库,从违法建设到使用持续18年之久,而有关部门长期失管。
事故直接原因分析
经调查认定,事故的直接原因是:佳乐苑综合楼地下一层违法违规建设冷库,施工作业中使用聚氨酯泡沫填缝剂时释放易燃气体局部积聚达到可燃条件,在挤塑板上铺设塑料薄膜时产生静电放电点燃积聚的易燃气体,迅即引燃聚氨酯泡沫、挤塑板等易燃可燃材料,产生大量有毒烟气;地下一层与一层共用的疏散楼梯防火分隔缺失,烟气快速蔓延至二层;位于二层的博弈教育教室外安装了防盗网和广告牌,正在培训的学生无法及时有效逃生,造成人员伤亡扩大。
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任珠峰同志作为负责安全生产工作和分管人防部门、联系消防部门的省委常委、副省长,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统筹推进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有欠缺,对人防部门排查整顿违法地下室不力、消防部门安全整治重部署轻落实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陈敏同志作为分管住建部门的时任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住建领域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发现不足、重视不够,对住建部门长期未发现涉事建筑违规问题、长期放任冷库建设存在监管漏洞等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孙洪山同志作为分管教育部门的省政府党组成员、副省长,未严格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对教育行业安全生产风险隐患发现不足、重视不够,对教育部门在行业监管方面存在的问题失管失察,对事故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应予严肃问责。
通报及事故调查报告原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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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余“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相关责任人被严肃查处
公安机关对10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
纪检监察机关严肃问责55名公职人员
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第一时间对抢险救援、善后处置、事故调查作出部署。江西省公安机关对涉嫌违法犯罪的10名涉案人员立案侦查。江西省纪检监察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规依纪依法对事故中涉嫌违纪违法的55名公职人员进行严肃追责问责。
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吴和根、新余市渝水区佰烩香烧烤原料批发部实际经营者吴勇、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柳金汉、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店铺实际控制人陈建平和新余市渝水区聚馨源宾馆经营者张建生等10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新余市原人防办主任邓员清、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袁河大队大队长丁小荣、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原正科级干部龚宇新等3名公职人员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其中邓员清、龚宇新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同时,对事故中存在失职失责问题的新余市委、市政府,渝水区委、区政府,以及江西省和新余市、渝水区教育、消防、人防、住房和城乡建设、城管、公安等部门52名公职人员进行了严肃处理。其中,给予新余市委副书记、市长徐鸿,新余市渝水区委书记刘颖豪,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简华锋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渝水区副区长王娟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书记胡茂庆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街道办事处副主任黄斌华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曾先锋,党委委员、副局长郭志勇,渝水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卢冬根,党委委员、副局长李平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科长何海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龚俊辉,副支队长葛大雁、赵旭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师李小文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给予新余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中队长)李敏华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朱天文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林祥忠,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住房保障和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宋平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黄红阳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黄华斌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给予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长周志荣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派出所原民警曾菊平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退休待遇。对其他相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事故发生后,江西省委、省政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中央领导同志要求,全力做好伤员救治和善后处置工作,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研究部署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召开全省安全生产紧急会议,部署开展全省安全大检查、隐患大整治,进一步压紧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党中央、国务院对事故处理作出决定后,江西省委迅速召开常委会会议贯彻落实、吸取教训,严格依规依纪依法做好问责处理工作,推动落细落实各项安全措施,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附:江西新余佳乐苑临街店铺“1·24”特别重大火灾事故追责问责人员名单
1.龚宇新,新余市城镇发展服务中心原正科级干部,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2.丁小荣,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袁河大队大队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
3.邓员清,新余市原人防办主任,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和职务犯罪问题,被立案审查调查并采取留置措施,已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
(一)新余市委、市政府(7人)
1.郑光泉,新余市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蒋斌,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党组书记、厅长,曾任新余市委书记,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徐鸿,新余市委副书记、市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巡视员。
4.张志坚,新余市委常委、副市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陈文华,江西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民盟江西省委会副主委,新余市副市长,民盟新余市委会主委,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6.肖秋根,新余市副市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何慕良,新余市副厅级干部,曾任新余市副市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二)江西省教育厅(3人)
1.吴永明,江西省委教育工委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郭杰忠,江西省政协常委、教科卫体委员会主任,曾任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副书记、省教育厅厅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免职。
3.刘小强,江西省委教育工委委员、省教育厅副厅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三)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2人)
1.于建国,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原总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肖纯栋,江西省消防救援总队副总队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四)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2人)
1.金俊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党组成员,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2.陈文平,江西省国防动员办公室二级巡视员,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二级巡视员,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五)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人)
1.李绪先,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曾任江西省人民防空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王海涛,江西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办公厅党组成员,曾任江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六)渝水区委、区政府(4人)
1.刘颖豪,渝水区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2.简华锋,渝水区委副书记、区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3.朱华军,新余市投资控股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曾任渝水区委常委、副区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4.王娟,渝水区副区长,给予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七)新余市教育局(3人)
1.曾先锋,新余市教育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2.郭志勇,新余市教育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3.何海,新余市教育局发展规划科科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八)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5人)
1.龚俊辉,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支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支队级副职。
2.葛大雁,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大队级正职。
3.赵旭,新余市消防救援支队副支队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大队级正职。
4.李小文,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防火监督处工程师,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
5.李敏华,新余市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曾任新余市原公安消防支队特勤中队中队长,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九)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2人)
1.熊涛,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朱天文,新余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党组成员、副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十)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5人)
1.李永刚,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陈辉,新余市政协人口资源环境委员会副主任(正处级),曾任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甘方,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4.林祥忠,新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5.黄红阳,新余市自然资源局二级调研员,曾任新余市原建设局用地规划科科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调研员。
(十一)新余市原规划局(1人)
卢永宁,新余市政府办公室一级调研员,曾任新余市原规划局副局长(主持工作),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十二)新余市城管局(3人)
1.廖小伟,新余市城管局党组书记、局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胡裕生,新余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政务降级处分。
3.黄华斌,新余市城管局党组成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二级主任科员。
(十三)新余市公安局(7人)
1.敖兵勇,新余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支队长(主持工作)、四级高级警长,给予政务警告处分。
2.徐诗龙,渝水区副区长、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吴桂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政务记过处分。
4.凌忠,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大队长,给予政务记大过处分。
5.喻爱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治安大队一级警长,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降级处分。
6.周志荣,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警员。
7.曾菊平,新余市公安局渝水分局天工路派出所原民警,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降低退休待遇,由享受技师待遇调整为中级工待遇。
(十四)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办事处(3人)
1.胡茂庆,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书记,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付海泉,渝水区袁河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3.黄斌华,渝水区袁河街道办事处副主任,给予党内严重警告、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一级科员。
(十五)渝水区教体局(2人)
1.卢冬根,渝水区教体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三级主任科员。
2.李平,渝水区教体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四级主任科员。
(十六)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1人)
宋平,渝水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副书记、住房保障和城镇发展服务中心主任,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政务撤职处分,降为八级职员。
1.吴和根,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2.柳金汉,新余市博弈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
3.吴勇,新余市渝水区佰烩香烧烤原料批发部实际经营者。
4.杨律,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5.宋金龙,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6.邓珍,新余凝霜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员工。
7.陈建平,新余市渝水区佳乐苑小区临街店铺实际控制人。
8.陈冬生,陈建平之父,丰华地产原法定代表人。
9.张建生,新余市渝水区聚馨源宾馆法定代表人、经营者。
10.丁耐香,新余市渝水区聚馨源宾馆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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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江西省纪委监委、应急管理部、新华社、哈尔滨日报、罗兄等(内容仅供分享交流不作商业用途,版权归原作者和原作者出处。如有侵权,请在后台留言,我们会第一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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