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企业   2024-11-21 17:34   江苏  


全市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经营主体、电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根据《省发展改革委 省市场监管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4〕1100号)文件精神,结合泰州市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工作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价格自律,合法诚实守信经营,自觉维护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价格秩序。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电动自行车充电费用实行价费分离,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应分别标示、分别计价。充电收费采取“电费+服务费模式,两者应分别计价、收取,不可打包混合收取。对暂不具备电量单独计量条件的充电设施要加快升级改造,原则上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应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发生变动时要及时调整,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三、严格执行有关电价政策。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电网企业应向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向用户,均应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实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政策。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

四、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经营主体应充分考虑户外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按照弥补成本、合理收益、诚实信用原则,根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价格。

各相关经营主体要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认真开展自查自纠,积极推进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规范。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违法行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可以拨打12315、12345,就相关价格违法行为进行投诉举报。

泰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20日




供稿:商品价格监督检查处

采编:综合与应急管理处

后期:市标准化院

发布:陈凌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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