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拳”在行动 | 公布第二期商标侵权典型案例

企业   2024-10-29 18:13   江苏  

今年以来,市场监管部门聚焦民生领域突出问题,持续开展“铁拳”行动,组织了商标侵权、伪造或冒用地理标志专项执法检查,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案例一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姜堰区某百货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4年2月26日,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发现“*缘”四开白酒2箱共8瓶、“**春”浓香型白酒2箱共10瓶、“**蓝”水晶版白酒3箱共12瓶、“**蓝”M*白酒3箱共12瓶。经相关商标持有人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涉案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货值金额为1972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二

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兴市某服饰加工厂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睡衣案

根据投诉举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泰兴市某服饰加工厂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生产并在“小红书”APP平台上销售标有“**”商标的睡衣。经查,该服饰加工厂经营者与品牌方签订有委托代加工合同,获授权生产**睡衣套装(即有“**”商标的睡衣)。当事人未获品牌方授权,自行将生产过程中质检不合格的睡衣套装进行包装,并在“小红书”APP平台上开设的店铺中上架销售,截止案发共销售107笔。当事人销售上述侵权睡衣的货值金额为25745.23元,违法所得22561.23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三

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泰州某电器有限公司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案

2024年9月25日,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检察院检察意见书后,对当事人开展调查。经查,当事人2022年在其淘宝店铺销售自行生产的电视机,电视机正面贴有“**”标识,反面标签标注:**,青岛**多媒体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6日,公安机关扣押了当事人生产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视机14台。当事人涉嫌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当事人淘宝店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视机的实际交易额57746元,公安机关现场查扣的已生产未发货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电视机货值6572元,违法经营额合计6431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泰州市海陵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四

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孙某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案

2024年6月25日,兴化市市场监管局接人民检察院移送函,反映当事人明知吕某某生产假冒白酒,仍然提供微信收款账号帮助收取货款109600元。经查,当事人在吕某某家中帮助吕某某生产假冒白酒,并应吕某某要求,通过自己的微信收取假酒货款。当事人未获得额外报酬或好处。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兴化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五

泰州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医药高新区某食品商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白酒案

2023年12月27日,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标注“*缘”字样的白酒79瓶,标注有“*蓝”字样的白酒48瓶。经鉴定,上述白酒均为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经查,当事人违法经营额共计5.8万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州市医药高新区(高港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六

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袁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案

根据投诉举报,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袁某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查见**牌FS711款剃须刀17盒,刀身上均印有同一批号:210416ZL03711223。上述涉案产品经上海**电器股份有限公司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经查,当事人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网店“**电子”,通过淘宝平台的深圳宝安区**贸易商行代发货进行售卖,涉案剃须刀货值为43498.08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州市姜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案例七

泰兴市市场监督局查处张某某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地坪涂料案

根据举报,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泰兴市某项目施工现场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项目施工现场存放有5个品种75桶的**牌地坪涂料待使用。经鉴定,上述涂料均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经查,上述涂料为当事人以品牌方的名义私自组织生产并签订合同、进行销售,货值金额为96330元。案发后,当事人已主动退还全部货款。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依法依规作出行政处罚。





供稿:稽查处(消费者权益保护处)

采编:综合与应急管理处

后期:市标准化院

发布:陈凌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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