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市场监管局公布全省市场监管系统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典型案例,市市场监管局选送的两个案例入选典型案例。
接下来小编带大家一起
了解下这两个案例吧
2023年4月,靖江市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称某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在其自设网站“阻尼弹簧减震器”产品页面宣传“阻尼弹簧减振器采用最优质的弹簧钢”等内容,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构成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违法行为。
鉴于涉案网站为当事人自建网站,涉案网站页面自上线以来浏览量为133次(含调试阶段点击和员工点击),数量较少,且当事人在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当日即关停网站,符合《江苏省市场监管领域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和从轻减轻处罚规定》不予处罚清单第11项关于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的不予处罚适用情形,根据《江苏省广告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靖江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不予处罚决定。案后,靖江市市场监管局落实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指导当事人规范后续经营行为,依法依规建设网站和宣传产品。
2023年10月,泰兴市市场监管局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门头标注“黄桥烧饼”字样,门头前展示牌标注“正宗 黄桥烧饼酥饼”字样,其经营场所的货架、操作间内均查见标注“黄桥烧饼 风味独特 馈赠佳品”字样的包装盒。经查,当事人经营过程中未建立账册,现场查见5盒内含烧饼的标注“黄桥烧饼 风味独特 馈赠佳品”字样的商品,对外售价30元/盒,违法经营额150元。当事人未经权利人泰兴市黄桥烧饼协会授权,使用“黄桥烧饼”字样的门头、展示牌和包装盒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违法行为。
本案当事人能认识到其违法行为的危害性,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案发后已取得黄桥烧饼协会授权。虽然当事人成立时间较长,但并未持续经营,仅在逢年过节期间制作售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二条第一项等规定,泰兴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处罚,没收相关违法包装,处罚款1000元。案件查办过程中,市场监管部门还积极对当事人开展相关普法宣传,指导其与黄桥烧饼协会签署授权协议并取得授权,督促其合法合规经营。
供稿:政策法规处
采编:综合与应急管理处
后期:市标准化院
发布:陈凌芸
点我
“分享”“点赞”“在看”都在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