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耀廷、黄之锋等45人判了!

时事   2024-11-19 12:28   中国香港  


倍受全港关注、历时超过三年的

“35+”颠覆国家政权案终于判了!


45名被告“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成


各被告面临最低4年以上

最高10年的刑期



今日(19日)上午10时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宣判,法官对45名被告宣布具体刑期。


主脑戴耀廷被判囚10年;曾为控方作供的民动正副召集人赵家贤及钟锦麟判囚7年及6年1个月;曾为控方作供的组织者区诺轩判囚6年9个月。


吴政亨判囚7年3个月、黄之锋判囚4年8个月、谭文豪判囚4年2个月、李嘉达判囚4年3个月、谭得志判囚4年5个月、胡志伟判囚4年5个月、施德来判囚6年7个月;杨岳桥判囚5年1个月何桂蓝判囚7年;“长毛”梁国雄判囚6年9个月


47人于2020年参与协议立法会过半后无差别否决财案,翌年3月同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其中31人认罪,另外16人拒不认罪。经过审讯,高等法院早前裁决,该16人中14人罪成,另有2人因证据不足,法庭不肯定他们有参与串谋罪行,律政司随后提出上诉。



全部被告刑期



根据《香港国安法》第22条,被告一旦定罪,若属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者须判处无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积极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者须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众被告全被控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1月7日期间,在香港一同串谋和与其他人串谋,旨在颠覆国家政权,而组织、策划、实施或者参与实施,以非法手段,即——


(i)为以下目的宣扬、进行或参与一项谋划,旨在滥用其在当选立法会议员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73条受托的职权——


(a)在立法会取得大多数控制权,藉以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提出的任何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不论当中内容或内容的利弊如何,均不予区别拒绝通过;


(b)迫使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根据《基本法》第50条解散香港立法会,从而瘫痪政府运作;


(c)最终导致行政长官因立法会解散和重选的立法会拒绝通过原财政预算案而根据《基本法》第52条而辞职;


(ii)为达致上述谋划,参选或不参选立法会选举,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参选或不参选该选举;


(iii)承诺或同意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当选立法会议员后,在审核和通过政府的财政预算或公共开支时,按照该谋划,行使或不行使其根据《基本法》第73条所订的职权;


(iv)承诺或同意在该选举中当选后,及/或煽动、促使、引致、诱使他人在该选举中当选后,故意或蓄意不履行,或故意或蓄意疏于履行其立法会议员职责,即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尽忠职守,遵守法律,廉洁奉公,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服务;


严重干扰、阻挠、破坏香港特别行政区政权机关依法履行职能的行为。


 警员严阵以待

今天天气不好,但仍然有不少人冒雨到西九法院,除了传媒家属,还有不少公众人士,另外也有欧盟的人员。


警方在现场加强戒备,并划出专门的等侯区域,警员持枪守卫,进入法院所有的车辆和人员都要经过安检。

















来源:香港商报网

拍摄:崔俊良 视频:承泰 Bins

编辑:佐一 静文

封面:杨亮

校:金霞

监制:雨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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