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2日,国家大呼拉尔经济常设委员会会议正式开始,出席率为56%,会议首次讨论了《核能法(修正案)》草案。该法案由能源部门提交。根据蒙古国大呼拉尔会议规则法第39.10条的规定,常设委员会对本项目进行了逐条讨论。针对该项目第1条,议员M. Badamsuren提出了两项原则性分歧意见,议员D. Enkhtuvshin提出了一项原则性分歧意见,出席议员对每项分歧意见均进行表决。关于第2条,国家大呼拉尔成员提出了疑问并得到了相关答复。议员J. Ganbaatar解释了项目中的涉税安排,并指出特许许可证持有者应根据规定为矿山和工厂关闭、恢复及关闭后的维护保养存入资金,存入政府指定账户。工作组解释道,该项目将征收14%的特许权使用费,并且未来可能还会提高这一比例。议员J. Ganbaatar认为,应明确矿业公司与当地社区的关系,然后再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条款纳入法律。议员H. Gankhuya询问专门针对某些矿物种类进行矿产资源使用费监管的合理性。工作组回应称,由于涉及放射性矿物,应按《核能法》监管,其他矿物则按《矿产法》管理。随后,M. Badamsuren议员就矿产资源特许权使用费分配的问题进行了说明,L. Monkhbayasgalan议员则咨询了项目对地区的影响和未来效益,工业和矿产资源部长及工作组对此进行了答复。议员们认为就此事无需提出不同意见。关于第3条,议员L. Soronzonbold、J. Ganbaatar、B. Monkhsoyol、D. Enkhtuvshin、M. Badamsuren和O. Batnairamdal提出了问题,工业和矿产资源部长及工作组代表进行了答复和解释。随后,对涉及原则性分歧意见的内容进行了单独表决。在讨论第4条时,议员Sh. Byambasuren提出问题,工业和矿产资源部长及和工作组成员给予了答复,议员们对此未提出反对意见。对于第5条,委员们一致认为无需进一步质询,也无反对意见。此次会议完成了对《核能法(修正案)》草案及相关法案的首次讨论,经济常设委员会的意见和结论将提交至安全与外交政策常设委员会。声明:文章参考文献源自国外媒体等,由“蒙研社”通过二次编辑脱敏后生成,欢迎社会各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