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蒙古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国有高等学校理事会的组成与规则需经政府批准,并且创办方需派代表参与。为此,教育部长纳仁巴亚尔近日批准了分别由蒙古国立医科大学、蒙古国立教育大学、蒙古国立大学、蒙古科技大学和蒙古生命科学大学的代表组成的理事会,以加强高等教育机构的治理。纳仁巴亚尔部长表示,政府不干涉高校内部事务,政府主要是确保学术自由、提升教育质量并加强毕业生的竞争力。他强调,各高校应根据自身的特点、项目及课程,积极落实政府制定的教育政策,并在此基础上发挥创新精神,以推动高等教育的持续发展。部长提出了几项支持措施,以增强高校的国际化和教育质量:1. 在高校中设置比例不少于20%的英语授课课程;4. 支持高校附属机构的发展,特别是鼓励其研究型活动;6. 制定相关政策,促进国外教师来蒙古国交流任教。《高等教育法》第26.3条还特别规定:“国有高等学校理事会应包括八名代表,至少包括三名教师代表、三名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代表以及一名学生代表。” 这一规则确保了多方参与,提升了高等教育治理的透明度与科学性。教育部此次任命高校理事会成员,旨在为蒙古国有高校创造良好的治理环境,在维护学术自由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升教育质量和高校国际影响力,为培养高素质毕业生提供坚实保障。声明:文章参考文献源自国外媒体等,由“蒙研社”通过二次编辑脱敏后生成,欢迎社会各界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