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原政委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公职!

百科   2024-11-08 11:21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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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风正巴渝消息:


据沙坪坝区纪委监委消息:经沙坪坝区委批准,区纪委监委对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原政委陈启忠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调查。

经查,陈启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背弃初心使命,长期搞迷信活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违规收受礼品礼金,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旅游、娱乐活动安排;不按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干部选拔任用和职工录用中为他人谋利并收受财物;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工程承揽、案件处理、干部选拔任用等方面谋利,并非法收受财物。

陈启忠严重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和生活纪律,构成严重职务违法并涉嫌受贿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区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区委批准,决定给予陈启忠开除党籍处分;由区监委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所涉财物一并移送。

陈启忠简历

陈启忠,男,汉族,现任沙坪坝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政委,曾任区纪委驻区市政园林局纪检组组长、区监委派出第四监察室主任。

莫伸手 伸手必被抓

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2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务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立案标准



       依据刑法规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侵占公共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或者没有达到“数额较大”但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结合两院解释符合以下情形,应予以立案追诉:
       (一)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目的的;
       (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国家工作人员的定义



       国家工作人员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量刑标准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
       (二)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目的的;
       (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贪污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
       (二)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目的的;
       (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一)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
       (二)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目的的;
       (5)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7)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死刑、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死刑】贪污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

【死缓】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形,但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或者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等情形,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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