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第十九条:关于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的规定

百科   2024-11-20 11:35   山东  


第十九条-关于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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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九条 国家实行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强动物疫病监测。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动物疫病监测计划。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按照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规定和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对动物疫病的发生、流行等情况进行监测;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根据对动物疫病发生、流行趋势的预测,及时发出动物疫情预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接到动物疫情预警后,应当及时采取预防、控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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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动物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的规定。

    动物疫病监测是动物疫病防治工作中最重要的技术手段,是预防、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的基础性工作。只有通过长期、连续、可靠的监测,才能及时掌握动物疫病发生状况和流行趋势,准确把握疫情动态,及时消除隐患为实现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制定完善动物疫病防控政策和措施,有效控制净化、消灭动物疫病提供科学依据。

    发达国家在主要动物疫病的防控过程中,除严格控制输入性动物疫病风险外,更加注重本国动物疫病监测工作,投入了大量经费、技术、人力资源,通过执行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监视、了解疫病发生、发展和流行情况。在尚未消灭某种疫病阶段开展监测,不仅可以了解病原特点和污染范围,而且可以评价现有防疫措施的成效、问题,及时作出调整;在宣布消灭某种疫病后开展监测,可以监视和验证疫病消灭状况,评价维持无疫状况。

    动物防疫工作是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不断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建设,完善动物疫病监测网络,加大各级兽医实验室建设、设施设备、监测经费、人员配备等方面的投入。动物疫病监测网络由中央、省、地(市)、县四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为主组成。当前,在国家层面主要包括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及其四个分中心,以及牛瘟、牛传染性胸膜肺炎、禽流感、口蹄疫、牛海绵状脑病、猪瘟、猪繁殖与呼吸综合征、新城疫、布鲁氏菌病、包虫病、狂犬病、血吸虫病、结核病、马鼻疽、马传染性贫血、非洲猪瘟等主要动物疫病国家参考实验室和部分疫病专业、区域实验室;地方层面主要包括省、市、县三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此外,要注重发挥动物诊疗机构、科研院所在监测预警工作中的作用。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

二、国家和省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一是制定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实施动物疫病监测的硬件基础是疫病监测网络体系,其软件基础是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年度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全面掌握家畜家禽、野生动物、实验动物以及进出境动物的疫病状况。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结合本地区地理环境特征动物养殖情况、流通模式、动物疫病流行特点等,科学布局、合理设置有代表性的固定监测点,制定本行政区域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并组织实施,并对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二是做好动物疫情预警预报。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根据动物疫情动态和动物疫病监测信息,按照动物疫情发生、发展规律和特点,对其传染来源、传播风险因素、传播途径、扩散范围等进行认真研究、系统分析,预测其可能的危害程度、发展趋势,及时作出相应的预警,并采取相应防控措施。依据现行的《国家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规定,根据突发重大动物疫情的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将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特别重大(1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N)四级,并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特别严重、严重、较重

和一般四个预警级别。发生突发重大动物疫情时,事发地的县级、市(地)级、省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作出应急响应。同时,要遵循疫情发生发展客观规律,结合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及时调整预警和响应级别。要根据不同动物疫病的性质和特点,注重分析疫情的发展趋势,对势态和影响不断扩大的疫情,应及时提升预警和响应的级别:对范围局限、扩散风险小的疫情,应相应降低响应级别。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置、边核实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发展。

三、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相关职责

    动物疫病监测是各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法定职责,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动物疫病监测计划。要强化监测组织和保障工作,确保人员到位、职责到位、责任到位、保障到位,加强技术培训和指导,提高检测技术能力,确保监测工作质量。及时完成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和上报,定期开展监测信息的分析评估和形势会商等工作。发生突发动物疫情时,及时报告并开展紧急监测,指导疫情处置工作。

四、行政相对人义务

    动物疫病监测服务于国家利益和公共卫生安全,是一项强制性的技术工作。因此,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无害化处理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做好监测工作,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否则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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