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防疫法释义》第二十条:关于境外动物疫病和实验动物、进出境动物、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的规定

百科   2024-11-22 11:32   山东  



第二十条-关于境外动物疫病和实验动物、进出境动物、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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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二十条 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动物疫病防控需要,合理设置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监测工作机制,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

科技、海关等部门按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动物疫病监测预警工作,并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体系和工作机制,根据需要合理布局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野生动物疫源疫病监测等工作,并定期互通情况,紧急情况及时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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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境外动物疫病和实验动物、进出境动物、野生动物疫病监测预警的规定。

    长期以来,动物疫病在全世界范围内传播、流行,从境外进口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可能携带病原、禽流感、新城疫、鹦鹉热、猪瘟、牛结核病、牛传染性鼻气管炎等都曾在进口畜禽中检出,给畜牧生产和公共卫生安全带来重大威胁。我国边境线长,口岸、非口岸通道多,跨境放牧、边民互市贸易活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风险很大。同时,我国野生动物种类繁多,生物学特性和生活习性不同,生存环境复杂,是自然界病原体的巨大天然储存库,是很多畜共患传染病的潜在源头和传播节点。如果野生动物携带的相关病原体出现险种传播,就可能导致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人类出现重大疫情。应通过加强病监测、及时发现进境动物和野生动物疫病,对疫情发生、发展趋势作出预报、及时采取有力措施,有效阻断境外疫情向国内传入、自然疫源疫病向人类和家畜家禽传播扩散。同时,我国对实验动物的需求广泛,饲养量大,做好疫病监测十分重要,因此本法将实验动物疫病监测纳入调整范围。

一、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相关职责

    我国陆路边境线长达2.28万千米,与多国接,外来动物疫病传入,特别是从陆路边境省份向内陆地区传播的可能性很大。因此,要强化国家边境动物防疫安全理念,进一步压实陆路边境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动物疫病监测方面的责任,规定其根据周边国家动物疫病发生情况、边境贸易流通和畜牧业发展情况、疫病流行和控制措施落实情况等,科学合理设置边境动物疫病监测站点健全跨境动物疫病监测机制,加强跨境疫病监测和疫情预警,密切跟踪境外疫情传入风险,依法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境外动物疫病传入。

二、科技、海关等部门的相关职责

    由于实验动物需要满足实验条件等相关要求,有时难以对其实施强制免理物维持;同时,由于部分动物防疫科研需要,需人为对其接种动物疫病或遗传物质,一旦发生病原扩散极易造成动物疫情,故对其监测就显外配蛋。本条规定科技部门应按照本法和《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销络等级实验动物疫病的监测工作、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互通报疫病监测结果。如果监测到新的病原体或病原体致易发在委化、实验动物出现大量死亡或其他异常情况等,应视作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由于国际动物疫情形势复杂,进境动物、动物产品来源复杂,运输路径较长,极易将外来动物疫病病原体带入国内,而出境动物、动物产品也可能将我国动物疫病传入其他国家。因此,各级海关应严格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规定,对进出境动物疫病进行监测,定期与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相互通报疫病监测结果。如海关监测到新的病原体或病原致病性发生变化等情况,则应视为紧急情况,要及时向农业农村主管部门通报。

三、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的相关职责

    由于野生动物种类繁多、病原分布复杂,且随着自然生态环境的逐步恢复野生动物总量逐年增加,越来越多野生动物进入人类活动区域,极易将自身携带的病原体传给家畜家禽等饲养动物。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结合本地区野生动物种类、数量、栖息地,野生动物疫病流行特点和地理环境等特征,科学布局、合理设置监测站点。野生动物保护和农业农村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预测和预报,并建立定期通报机制,如监测到新的病原体或病原致病性发生变化等情况,则应视为紧急情况及时互相通报。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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