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按规定处理病死动物,被处罚款3.1万元!

百科   2024-11-21 11:33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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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2024年1月,盘州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张某采用露天丢弃方式处置病死牛尸体。经立案查明,2024年1月起,张某养殖的牛陆续出现死亡现象,至案发时,张某随意弃置病死牛共17头,其中在张某弃置病牛的地点发现病死牛尸体4头、在张某养殖场内发现病死牛尸体1头(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对现场发现的5头病死牛进行无害化处理),剩余12头病死牛尸体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七项、《贵州省农业农村行政裁量权基准(试行)》畜牧第28项一般档之规定,当事人张某虽属初次违法,但随意弃置的剩余12头病死牛下落不明,存在动物疫病流行传播风险,盘州市农业农村局责令当事人张某改正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3.1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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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从事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以及动物产品生产、经营、加工、贮藏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从事动物、动物产品运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做好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不得在途中擅自弃置和处理有关动物和动物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加工、随意弃置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

典型意义


本案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据《动物防疫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同时,《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九条还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畜共患传染病传播、流行的,依法从重给予处分、处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在实际生产中,部分人员法律意识不强,为贪图方便,将病死动物随意丢弃,不仅造成环境污染,还增加动物疫病传播风险,是典型的违法行为!正确的做法应该是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或者委托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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