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关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与监督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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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动物:病强制免疫计划,并对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的情况进行
乡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本辖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做好强制监督检查。疫,协助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的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并向社会公布评估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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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义】本条是关于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实施与监督的规定。
一、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关于强制免疫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强制免疫计划。要制定工作方案,广泛宣传动员,监督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履行强制免疫义务,确保强制免疫责任落实到养殖场户要采取查阅免疫档案、监测免疫抗体水平等多种形式开展监督检查。
二、组织实施强制免疫
乡镇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发挥其在动物疫病强制免疫工作中的组织作用,督促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强制免疫政策、计划和工作方案开展动物免疫接种工作,协助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协助做好相关工作,包括动物饲养情况调查、报告以及动物防疫强制免疫宣传教育和组织动员等。
三、强制免疫评估
对强制免疫计划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评估、是确保强制免疫效果和质量的手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门依开展强制免疫评估工作采取常规监测、随机抽检等方式,了解掌握本行政区域内强制免疫实施情况和抗体水平,对免疫副反应、抗体水平不达标、免疫失败等情况及时进行调查处理。本法规定公布强制免疫评估结果,既可以提示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及时采取必要的防疫措施,防范动物疫病发生;又有利于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优化本行政区域强制免疫工作,提高强制免疫效果。
摘自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释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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