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被处罚款3000元!

百科   2024-11-23 11:39   山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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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5月16日,接到辖区官方兽医举报,发现XX乡巴扎集市后门巷道左侧停有一辆白色小型货车,后车厢上装载雏鸡和成品鸡。接到举报后执法人员前往现场检查,现场要求当事人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和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备案证明。当事人无法提供。经调查取证,证实朱某的小型货车未经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车辆备案从事了动物运输。当事人未经备案从事动物运输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2021版》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达坂城区农业农村局(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九十八条规定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强化了对动物防疫活动的管理,对动物疫情监管更加严格,特别对屠宰、经营、运输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的动物等违法行为加大了行政处罚力度。广大货主,在调运动物时务必使用备案的运输车辆,并在起运地的动物产地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取得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后方可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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