院长行贿,医院被罚款30万元!
学术
2024-11-01 18:02
河南
近日,安徽省淮南市市监局发布凤台新长征医院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案(淮市监反科处罚〔2024〕6号),对该医院处以30万元罚款。公开资料显示,凤台新长征医院是二级甲等医院、淮南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医院占地60余亩,总投资4亿元,规划总建筑面积8万余平方米,设置床位600张,是具有内、外、妇、儿为一体的二级现代化综合医院。淮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淮市监反科处罚〔202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2340421MJA9068704住所(住址):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凤凰湖新区州来北路与安置大道交叉处2024年6月17日,我局收到中国共产党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移送陈*问题线索的函》,线索函显示凤台县新长征医院院长陈*涉嫌贿赂相关问题。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我局于2024年6月17日予以立案。2024年6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受委托人陈*进行了调查询问。 经查,为开拓医院体检业务市场,2018年至2022年春节,当事人院长陈*每年送给凤台县水利局原局长李**1万元人民币,总计5万元人民币。当事人通过凤台县水利局原局长李**的帮助,凤台县水利局2018至2022年的员工体检业务被当事人承接。 2018年至2022年,当事人承接凤台县水利局员工体检业务费用总计623000元,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623000元。由于当事人对凤台县水利局员工体检采取套餐收费,按人头收费,没有设置具体的分项目费用,且时间跨度长,无法计算当事人设备折旧及耗材损耗等因素,从而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1.中国共产党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线索移送函1份,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2.当事人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组织情况,法定代表人及受委托人身份信息情况。3.中国共产党淮南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移送讯问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凤台县水利局职工体检定点医院的说明1份,电子回单6份,证明当事人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事实; 4.本局询问笔录1份,电子回单7份,报销票据6份,证明当事人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事实; 5.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事实。 2024年8月22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淮市监反科罚告〔2024〕5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以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本局认为,当事人贿赂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构成了采用财物手段谋取不正当交易机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鉴于当事人违法经营额为623000元,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年版)第【46】条第三项:“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七条规定贿赂他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三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三)违法经营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安徽省统一公共支付平台缴款通知书》要求,及时缴纳罚没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淮南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