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孙某某、刘某被抓!

时事   2024-12-19 17:59   安徽  
烟花爆竹
属于具有易燃易爆性的危险物品
一旦引发事故 后果不容小觑
然而
一些不法分子为牟取暴利
非法储存和销售
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置于危险之中

近日
肥西县公安局查处了两起
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案件

案例一


12月4日,肥西县公安局铭传派出所联合乡应急、市监、执法大队对辖区沿街店铺开展检查时,在某门面阁楼上发现违规存储的烟花爆竹共计60余箱。

经查,孙某某储存烟花爆竹并用于销售,派出所民警依法予以扣押。目前,孙某某因非法储存危险物质被公安机关予以行政拘留处罚,案件还在进一步追查中。

案例二


近日,肥西县公安局接群众举报称,居民刘某在微信群中发布销售烟花爆竹有关信息。


经查,刘某在肥西经开区某厂区商住楼内存储2000余箱烟花爆竹,准备用于销售,肥西公安现场依法予以扣押。目前,刘某因涉嫌非法经营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还在进一步侦办中。


重要提醒

快过年了,朋友圈、微信群也异常热闹起来,有卖年货的、对联横幅的,还有卖“加特林”的。先划重点:在朋友圈售卖烟花爆竹,不管有无销售许可证都涉嫌违法。并且一旦所销售的烟花爆竹出现问题,售卖方、转发者、寄递者均要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如果通过微信朋友圈贩卖烟花爆竹的量较大,将涉嫌非法经营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实行许可证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此外,《互联网危险物品信息发布管理规定》明确,禁止危险物品从业单位在本单位网站以外的互联网应用服务中发布危险物品信息及建立相关链接。禁止个人在互联网上发布危险物品信息。




文图 | 合肥通客户端-合报全媒体记者 周勇 综合 应急管理部
编发 | 全媒体编辑 吴弘
一审 | 吴弘;二审 | 束芳;三审 | 汪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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