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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非本案。摄影|优妍的Mum
在司法实践中,禁止无证驾驶机动车是基本的社会共识,并常被作为事故责任认定的重要依据。然而,近期的一起案例却对这一观念提出了异议、加大了另一方的赔偿责任。于某红无证驾驶摩托车与一辆小型客车发生正面碰撞,导致其颅脑损伤并构成一级伤残。莱阳交警最初认定,于某红因违反右侧减速通行规定及未留出安全距离而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小型客车未能确保安全,承担次要责任。莱阳法院(2024)鲁0682民初24号判决书中提出,无证无牌驾驶并非此次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结合实际情况纠正了交警的责任划分,改判双方各担50%责任。尽管代理律师提供了更多证据,包括事故路段宽度为3.2米,若保持右侧行驶应有足够安全距离等信息,烟台中院(2024)鲁06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依然维持了一审判决,并拒绝调取事故卷宗进行更深入调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最终裁定驳回再审申请,认为一审和二审法院有权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调整责任比例,不简单地以无证驾驶作为事故原因。值得注意的是,江西高院发布的典型案例则采取了不同的立场,强调了杜绝无证驾驶的重要性,并指出驾驶证暂扣期间上路行驶同样属于违法行为,保险公司有权拒赔。这反映了不同地区法院之间可能存在裁判尺度上的差异,如何实现统一的价值导向和社会引导仍需进一步探讨。无证驾驶机动车,仿若在道路上肆意游走的 “脱缰野马”,而无牌上路,则如同隐匿行踪的 “暗夜行者”,这二者均公然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加大的社会出行风险,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极大威胁,理应承担起与之对应的事故责任。在日常交通事故中,如果对无证、无牌驾驶的行为过分宽容,就会破坏社会秩序,扭曲我们坚守的社会价值观。尽管在一些案件中,法院可能会根据伤者的伤情酌情考虑,但这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纵容。例如,在上述案件中,无证驾驶者仍需承担50%的责任,这对于一个一级伤残者的家属来说,依然是沉重的负担。法律虽有温情,但让家人共同承担过错的后果,显得过于自私且不负责任。第八条,机动车必须经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第十九条的规定,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并可以处以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第九十九条,无证驾驶将被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四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这表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如果发现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交通事故认定书的结论,可以不采信该认定书,并根据案件事实重新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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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优妍的Mum
编辑:优妍的M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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