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强险保单‘即时生效’非强制要求——深入解读保监复函、司法见解与优理赔建议等

文摘   2025-01-05 06:41   天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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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非本案。摄影|优妍的Mum


一、保监厅函(2009)91号

各中资财产保险公司:

交强险自实施以来,对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利发挥了重大作用。但由于交强险保单中对保险期间有关投保后次日零时生效的规定,使部分投保人在投保后、保单未正式生效前的时段内得不到交强险的保障。为使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得到有效保障,更好的发挥交强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的作用,现对加强有关交强险承保工作通知如下:

各公司可在交强险承保工作中采取以下适当方式,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一是在保单中“特别约定”栏中,就保险期间作特别说明,写明或加盖“即时生效”等字样,使保单自出单时立即生效。二是公司系统能够支持打印体覆盖印刷体的,出单时在保单中打印“保险期间自×年×月×日×时……”覆盖原“保险期间自×年×月×日零时起……”字样,明确写明保险期间起止的具体时点。

各公司应严格遵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中有关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加强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采取适当方式明确保险期间起止时点,以维护被保险人利益。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〇〇九年三月二十五日


二、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2010)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复函

  (保监厅函〔2010〕79号)

辽宁保监局:
  你局《关于对机动车交强险承保中“即时生效”有关问题的请示》(辽保监发〔2010〕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加强机动车交强险承保工作管理的通知》(保监厅函〔2009〕91号,以下简称《通知》)未强制要求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行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二、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投保人在投保机动车交强险时,可提出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根据《通知》规定,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方式实现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年三月三日



三、判例观点

1.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公益性和法定性,车辆不得脱保,一旦脱保就会给道路安全带来潜在危害,无法实现交强险及时、有效保障受害人利益以及维护交通安全的目的。本案中,保险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在签订交强险保险合同时,其已与投保人对保险期间的“次日零时生效”条款尽到了提示或者特别说明义务且双方已就保险期间协商一致,因此,交强险“次日零时生效”的条款不产生效力,应适用交强险保单出单时“即时生效”,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因此,交强险属于法定强制性责任险种。我国设置交强险的主要目的在于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得到赔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交强险被更多地赋予了社会管理的功能,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对交强险中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要求也明显苛于普通的商业险。零时起保的行业惯例,会人为造成保险责任的“空白期”,悖离了交强险的设置目的和立法本意。因此,保险公司必须严格遵照法律规定,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而商业险是指通过订立保险合同运营,以营利为目的的保险形式,是保险人与投保人经双方协商后自愿订立的,遵循的是公平自愿原则,不具有强制性,保险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行约定,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3.零时起保条款属于格式条款。保单中显示的起止时间是保险公司提供和制定的,系保单出单时打印生成,保险人与投保人订立协议时未进行协商约定,符合格式条款“预先约定”和“重复使用”的特征。

零时起保条款不属于免责条款。虽保险期间是格式条款,但该条款并不必然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保险期间推迟起算并没有缩短保险的期间,单纯将保险期间推后并不属于《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责条款,不需要特别提示或说明。双方应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主张权利和承担责任。本案事故发生在商业险的保险期间之前,保险公司不承担事故的商业险保险责任。


四、优理赔观点

结合诸多判决文书,险司应从交强险社会功能角度出发,避免存在纠纷建议实时起保,另外实时起保后立即出险的案件需关注是否存在倒签单风险。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所有人的法定义务,但现实生活中,仍有部分车主存在侥幸心理,不按时投保交强险,一旦产生交通事故,投保义务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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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载:人民法院报、山东高法、两拐、网络等

摄影:优妍的Mum


编辑:优妍的Mu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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