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是请示报告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向组织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是领导干部必须遵守的纪律。对党忠诚老实,言行一致,是党章规定的党员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违反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规定,隐瞒不报,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应当报告的事项是与领导干部权力行使关联紧密的家事、家产情况。家事包括婚姻、因私出国(境)证件和行为、移居国(境)外、从业、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等情况。家产包括工资收入、劳务所得、房产、持有股票、基金和投资型保险、经商办企业以及在国(境)外的存款和投资等情况。
隐瞒不报个人有关事项的行为集中在哪些方面?梳理各地通报典型案例,可以发现领导干部不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有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01
不如实报告持有房产、车位、商铺等情况。如成都兴城集团原党委委员、副董事长李鸣琴以他人名义购买房产2套、车位1个,却未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中填报。李鸣琴还存在其他严重违纪和涉嫌犯罪问题。2024年5月,其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
02
03
不如实报告私自持有护照或者因私出国(境)情况。如上海市嘉定区某单位干部王某为绕开组织程序,假借遗失重新办理出国(境)证件,在未按规定向组织报告的情况下13次前往俄罗斯、泰国、日本等国游玩,2023年11月,王某受到政务撤职处分。
“从近年查处的违纪违法人员来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问题占比仍然较大。”成都市金牛区案件监督管理室主任杨杰剖析了背后的主客观因素。
那么违反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有什么后果?领导干部和相关责任人将受到什么责任追究?
一是领导干部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报告、漏报少报、隐瞒不报或者查核发现有其他违规违纪问题的,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理处分。二是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应当把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结果作为衡量领导干部是否忠诚老实、清正廉洁的重要参考,充分运用到选拔任用、管理监督等干部工作中。对未经查核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干部,或者对查核发现的问题不按照规定处理的,应当追究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及其有关领导成员的责任。
“督促党员干部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坚持综合施治、多措并举。”张航说,既要加强宣传教育、纳入日常管理,又要健全监督机制,加强抽查核实。对于不如实报告、隐瞒个人事项、故意欺骗组织的党员干部,经查证核实后,应当依规依纪进行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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