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友称:”多亏没在自家房子里作案!“贵州,男子车上侵犯妻子闺蜜未遂被判10月,一审认定轿车系作案工具要没收,二审这样判了!

文摘   2025-01-17 22:00   北京  
贵州一男子邀妻子闺蜜外出游玩,趁机在偏僻地方实施强奸未遂。

虽然受害人奋力反抗成功逃脱,但男子依旧被判刑10个月。

令所有人意外的是,一审法院认为轿车是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男子不服选择上诉,二审法院这样判了,一起来看看!

01案例回顾

(为保护当事人隐私,本文人物均采用化名)

王女士与胡某的妻子是闺蜜,两人平时不怎么有交情,可是有一天,胡某主动约王女士出去散散心。

当时王女士也因为刚失恋心情低落,便答应了这个邀请,想着换个环境也许能稍微好过一点。

胡某开车来接王女士,王女士打扮得简单大方,坐进车里,两人聊得很开心。

胡某两人边开车边聊天,直到到了一个偏僻的地方,王女士才开始觉得有些不对劲。

就在一处无人的路段上,胡某突然停下车转身扑了过来,一把抱住了王女士,试图强行接吻。

王女士被吓得愣住了,随即用力推开他,怒吼道:“胡某,你疯了吧!”

但胡某似乎已经不再顾及任何东西,他激动地告诉王女士:“我喜欢你很久了,你也喜欢我,是不是?”说完又扑了过来,试图继续侵犯。

幸好王女士没有束手就擒,她拼尽全力反抗,一脚踹开胡某,趁机打开车门逃了出去。

她滚到车外,一边喊着让胡某冷静,一边朝市区方向跑去,成功拦到了一辆路过的车,终于逃回了家。

一回到家,王女士没有犹豫,立刻报了警。

胡某被警方迅速逮捕,法院最终判决胡某犯有强奸未遂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

令人意外的是,法院还决定将胡某的轿车作为“作案工具”没收。

胡某显然不满这一判决提出上诉!他认为自己虽然做了错事,但没达到强奸的程度,而且他的车只是用来开到那个地方的,根本不应该视为“作案工具”而被没收。

那么,从法律的角度如何看待此案呢?

02案例分析

本案核心争议: 轿车是否属于作案工具而没收?

根据《刑法》规定:的作案工具包括用于犯罪行为的直接工具和其他为犯罪提供便利的物品,这些物品应当予以没收‌”。没收作案工具的目的是为了消除犯罪工具对社会的潜在危害,同时体现法律的惩罚性

在本案中,胡某所驾驶的轿车并非为实施犯罪专门准备的工具,而且该车并非胡某的个人财产。

因此,法院将轿车作为作案工具并加以没收的行为缺乏法律依据。

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胡某在王女士反抗后停止了犯罪行为,属于犯罪中止。虽然如此,胡某的行为仍构成强奸未遂,法院判处其10个月有期徒刑属于从轻处罚,合乎法律规定。

二审法院最终判决:维持一审10个月有期徒刑的判决,撤销一审没收轿车的判决内容。

03深刻教训

网友热议:”二审判的才有理有据!多亏男子没在自己家作案,是否要把房子或床铺也没收了?“

对于此案您怎么看?欢迎您留言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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朝律夕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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