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北军区政治部:关于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的规定

文摘   2024-12-17 00:00   湖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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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的规定》

我华北地区部队在党中央和毛主席的英明领导下,英勇地参加了伟大的抗日民族解放战争和人民解放战争,经历了长期的艰苦斗争,在全国兄弟部队密切配合,四野兄弟部队一部直接参加作战之下,于1949年夏获得华北全区完全解放。这是全党全军的光荣,也是参加华北历次战役部队人员的无上光荣。为褒扬所有参加华北解放战争人员,特请准中央人民革命军事委员会、总政治部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以资永久纪念此一伟大光荣胜利。

兹规定颁发纪念章办法如下:

一、华北全区在1949年5月6日完全解放。凡在此日以前参加华北解放军建制之部队、机关、学校及军事工业部门之全体人员与脱离生产之地方人民武装工作人员(上述人员中包括住医院修养之伤病员或在部队中之荣誉军人在内)均发给华北解放纪念章。

二、其他友区的兄弟部队,凡曾参加过华北解放战争的指战员,发给纪念章:

1.原为华北部队调往外区作战的第二野战军、18、19兵团及其他部队(在离开华北以后参军者不计)。

2.参加解放京、津、新乡、安阳战役的第四野战军中之参战部队。

3.在华北解放前调归华北军区建制之部队并参加华北解放战争一次战役以上者。

三、凡在1949年5月6日以前参加北京和平解放及光荣起义的部队及人员有下列条件之一者,发给纪念章:

1.已编入华北部队建制者。

2.参加起义的部队人员,现仍在学校学习者。

四、原属本军区(包括原晋察冀、晋冀鲁豫、晋绥各军区)建制人员,后经组织调动,转业(包括脱离生产之人民武装工作人员)或已复员之革命军人与荣誉军人,经过原属政治机关或现主管机关之调查登记,或由本人向原属政治机关申请,并经证明属实者得发给纪念章。

五、1949年5月6日以前,在华北军区部队系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皆不发给华北解放纪念章。

1.俘虏未参军编入队列(无军职)者。

2.无军籍或已被开除军籍者。

3.临阵脱逃、临阵退却、自伤、逃亡或被褫夺公民权而未恢复者。

4.参加起义人员已被资遣者。

六、纪念章之颁发必须十分郑重。颁发前按照上列规定在部队中进行教育、调查、登记、审查、造具名册,并由各单位将应发人员数字报告华北军区政治部,以便决定分发数量,在颁发时各级政治部应举行隆重仪式教育部队:永远保持光荣,发扬光荣。

七、凡已发给个人的纪念章,应珍重保存防止遗失(遗失后概不补发),并不得借他人或凭此作其他用途。

八、此纪念章由师以上机关统一颁发,并切实登记号数,保存名册,以凭考核。

华北军区政治部

1950年8月15日


《关于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规定的补充说明》

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规定,在华北解放军报公布后,各部队提出了一些具体问题,兹特补充说明如下:

第一、原中原突围部队参加华北部队工作,旋又外调者,可按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规定第四条办理。

第二、华北解放前入军校(包括军大及各省军区部队之教导队训练班)学习之知识分子、旧人员、解放军官在其毕业后分配部队工作,现仍留部队工作者,应予发给。现尚在学校受训者不发。

第三、关于临阵脱逃、临阵退却、自伤、逃亡人员:

1.在1949年5月6日华北解放以前已作处理,并已恢复军籍者,应予发给。

2.曾经逃亡,但在1949年5月6日以前,经当地政府动员归队重新参军,或5月6日以前逃亡,在5月6日以后很短期间又自动归队者,亦予发给。

第四、关于违犯军法判处徒刑人员:

1.在华北解放前违犯军法曾判处徒刑期满,并恢复部队工作者,可予发给。

2.在华北解放前后判处徒刑未满,暂缓发给,一俟问题解决重新分配工作时再行发给。

3.因严重违犯法纪行为而开除军籍者不发。

第五、关于归俘人员:

1.被俘期间,确实没有叛变或破坏我党我军行为者,经审查后应予发给。

2.在被俘期间,有严重叛变行为,已开除军籍党籍被判处徒刑,仍在执行期间者不发。

3.在被俘期间虽有叛变行为,归队后经过审查处理,已恢复军籍者,准予发给。

华北军区政治部

1950年9月22日



《关于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规定中若干问题解释》

一、本条例所指《为褒扬参加华北解放战争的部队人员,呈准军委颁发华北解放纪念章以资纪念。》其“解放战争”时间的计算,应包括抗日战争时期和解放战争时期。”

二、第四条规定“原属本军区建制人员,转业者也发给纪念章”必须是华北解放前,即为华北建制部队之军人,或脱离生产之地方武装工作人员,具有一年以上部队或地方武装(脱离生产)工作历史,经组织调动转业者才发给。未经组织调动,自行脱队后转业者,一律不发。

三、本规定第一条所指军事工业部门应领纪念章人员,仅限于华北解放前,在华北军工部门取得一年以上军龄的工作人员,始能发给,具备上述条件,以后经组织调动转业者也应发给。

四、本规定补充说明,第二条“华北解放前入军校学习的知识分子,解放军官,旧职员,毕业后分配部队工作,现仍留部队工作者,应予发给。”须是入华北军校学习,毕业后分配华北部队工作,现仍留队工作者,方能发给。

五、补充说明第五条第三项“在被俘期间虽有叛变行为,归队后经过审查处理,已恢复军籍者,准予发给。”现更正为:在被俘期间虽有叛变行为,归队后经过审查处理,华北解放前已经重新恢复军籍者,准予发给。

六、华北解放前,在华北部队有一年以上军龄的女同志,后因带小孩或疾病、体弱等原因,不能随队工作,经组织批准转业或脱离工作为随军家属,以及经组织处理回家者(开除军籍者不发),均按第四条规定办理,发给其纪念章,不符上述条件者不发。

七、凡在华北解放前,地委书记兼军分区政治委员、县(区)委书记兼县(区)队政委或队长者,及脱离生产专职之区以上武委会工作人员,应与地方武装部队工作人员同样计算,够领取条件者均发给。

八、地方工作人员参加华北各地军管会工作未正式入伍者,不算部队建制人员,不应发给纪念章。

华北军区政治部

1951年1月10日

光荣的四野四十四军
我们是四野四十四军后代,铭记我们先辈光荣地革命历史。以史实为镜鉴,颂英烈之功勋,弘革命之精神。坚定理想信念,为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实现伟大的中国梦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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