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是全国消防宣传月
活动主题为“全民消防、生命至上”
哪些场所必须有逃生通道?
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居民楼等住宅建筑,办公楼、酒店、影剧院、体育馆、车站、医院等公共建筑,都应有与其功能、耐火等级、人员密度等特性相适应的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
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和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都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
占用、堵塞逃生通道,属于违法行为!
《消防法》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等消防安全职责。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对于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或者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对单位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法条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六十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于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8年9月1日正式施行。
文章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图片来源:原创·吉林新闻综合广播
编辑制作:郭岚、子欣
初审:郝滋丽
复审:钟晓
终审:赵敏
戳右下角小花分享给更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