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的这份行政裁定是对业委会最好的支持:一审法院其在起诉和受理阶段直接认定业委会不具备诉讼资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文摘   2024-12-27 07:18   上海  

一审法院将业委会的主体资格提升到足以证明其具有胜诉权的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业委会是经合法备案且在任职期内的其他组织,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前,原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本案中的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业委会委员的资格罢免是否有效,系本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实体问题,而且,业委会委员的资格不能等同于业委会组织的主体资格,一个组织人员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该组织的终止、消灭或者主体资格的丧失。综上,业委会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理由不能成立。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4)苏02行终408号


上诉人(原审起诉人):无锡市阳光壹伯国际新城C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阳光壹佰南区93-14二楼。


无锡市阳光壹佰国际新城C区第二届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业委会)因诉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街道办)尚无法律法规明确名称的行政行为/ 事项一案,不服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1行初364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选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业委会以街道办为被告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


1.确认被告于2024年4月9日在无锡日报刊登“声明”的行政行为违法;2.判令被告支付本案的诉讼费用。业委会主要诉称无锡市惠山区堰桥街道天阳社区违法组织召开临时业主大会,业委会对该违法召开的临时业主大会产生的违法表决

......


办未履行监督和纠错之责,导致业委会无法正常履行职责,一审法院将业委会的主体资格提升到足以证明其具有胜诉权的标准,系适用法律错误。业委会是经合法备案且在任职期内的其他组织,在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产生前,原业主委员会应当继续履行职责,本案中的业委会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业委会委员的资格罢免是否有效,系本案涉及的有争议的实体问题,而且,业委会委员的资格不能等同于业委会组织的主体资格,一个组织人员的缺失,并不必然导致该组织的终止、消灭或者主体资格的丧失。综上,业委会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一审法院裁定理由不能成立。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裁定,对本案予以受理和审理,确认街道办于2024年4月9日在无锡日报刊登“声明”的行政行为违法,由街道办支付本案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在审查原告主体资格时,主要审查是否存在可保护合法利益的可能性。诉讼是以存在争议为前提的,只要争议存在,与争议有关的各方当事人具有诉讼当事人的资格。


本案中,原审原告业委会的诉请涉及原告资格本身利益,业委会所主张的街道办的相关行为亦涉及原告资格本身的认定:在对此有争议的情况下,可进一步查明相关情况,故一审法院在起诉和受理阶段直接认定业委会不具备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4)苏0211行初364号行政裁定;


二、本案指令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业委会致业主书


尊敬的全体业主:


因前期走了很多弯路,导致各种负面新闻,可能很多业主误以为第二届业委会已不存在。实情是业委会还在坚守,我们坚信真理,中院的这份行政裁定是对业委会最好的支持。至今没有一个主管部门对非法罢免一事作出全面审查,我们期待在接下来的行政案庭审中能还原真相。请广大业主与我们一同坚守,苦尽甘来终有时,一路向阳待花期!




来源:阳光壹佰国际城C区业委会,点击“阅读原文”即可跳转

参考:

法院认为业委会已丧失代表全体业主行使权利的条件,不具有民事诉讼原告主体资格|一小区法务公开

业主委员会诉讼主体资格问题探析

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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