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提醒告诫书
吴忠市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物业服务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和自治区有关工作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引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合理形成,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和市场经营秩序,现就相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实行价费分离,严格明码标价。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住房城乡建设厅 市场监管厅关于规范电动自行车充电收费行为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2025年1月1日前全面实现充电电费与服务费分离。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尽快从按“充电时长”或“充电时长+充电功率”的模式过渡到按充电电量计量,自2025年1月1日起全面实现充电电量单独计量。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加强收费价格自律,切实规范自身价格行为。电动自行车户外充电设施充电费用主要包括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居民住宅小区内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按居民合表用户电价计收充电电费,充电电费和服务费分别标示、分别计价,以元/千瓦时为单位计费。居民住宅小区以外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用电按其所在场所电价政策执行。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要按照明码标价规定,在充电场所、手机应用程序、微信公众号等醒目位置分别标示充电电价、服务费项目与收费标准,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示的费用。单次充电结束后,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通过微信公众号、小程序等方式,向用户推送计费模式、充电时长、收费金额等信息。鼓励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采用图片、动画等生动易懂方式展示收费方式和水平,便于用户快速准确理解。
二、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增强社会责任感。充电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应当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充分考虑充电设施的公共服务属性和民生属性,结合市场供需状况,合理制定充电服务费标准。倡导小区产权单位、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单位等不收或少收场地租赁费用、不参与或降低收入分成,将让利空间用于降低充电服务费。要妥善处理好价格收费纠纷,增强社会责任感,营造良好有序的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市场环境。
三、依法诚信经营,公平公正竞争。不得相互串通,操纵电动自行车充电市场服务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竞争的行为;不得有排除、限制竞争的价格垄断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出之日起,各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运营单位和物业服务单位要立即开展自查自纠,切实规范价格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加大对居民住宅小区内电动自行车充电服务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不执行政府定价、不按规定明码标价、违规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等违法行为,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公开曝光。同时欢迎广大消费者和社会各界对电动自行车充电价格行为进行监督,发现价格违法违规行为,请保存好证据资料并及时拨打12345、12315进行投诉举报。
吴忠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吴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吴忠市住房城乡建设局
2024年10月23日
助企政策解读“e课堂”⑥|明码标价怎么标?如何认定价格欺诈?
禁止哄抬价格!禁止强制入会!禁止多头收费…三部门联合发布→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行业协会商会承担着服务企业发展、反映行业诉求、化解矛盾纠纷、加强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是联系政府、企业、市场的桥梁纽带。《指南》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坚决整治乱收费的决策部署,总结规范行业协会商会收费方面的监管实践,坚持防范行业顽疾和鼓励创新发展,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坚持合理分类和综合施策,以“可对照、可操作、可预期”的思路,明确具体要求、处理方式及违法违规后果,为行业协会商会提供清晰指引,旨在引导行业协会商会规范健康发展,保障行业协会商会和其他经营主体的合法权利,更好发挥行业协会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的积极作用。
《指南》包括总则、会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他收费、违规处理及附则7个章节共54条。“总则”部分明确了起草宗旨、适用范围、收费类型、基本原则和基本要求等;“会费”部分详细梳理了会费标准制定、票据管理、禁止强制入会、禁止多头收费等要求;“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他收费”3部分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和其他收费类型提出明确要求,包括票据管理、政府委托事项、强制性培训、职业资格考试等方面的内容;“违规处理”部分明确指出了各类违法违规收费行为及相应的处理方式;“附则”部分明确了《指南》的适用主体和指引性原则。
三部门表示,《指南》的发布是对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监管建立长效机制的重要一步,也是涉企收费监管制度建设的第一步,将有力推动行业协会商会收费行为的规范化,促进其在经济社会发展中发挥更加积极的作用。同时,也为监管部门提供了更加明确、具体的监管依据,有助于巩固执法成效,提升监管效能。
明码标价怎么标?如何认定价格欺诈?最新解读→
有小伙伴询问
明码标价怎么标?
如何认定价格欺诈?
2022年6月2日,市场监管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今天,小编整理了
《规定》的部分重点
快来一起学习吧
⬇⬇⬇
PART/1
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的内涵
明码标价是指经营者在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过程中,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的行为。明码标价不能简单理解为仅标示价格,经营者还应当标示与价格密切相关的其他信息,尽可能减少信息不对称,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对价格所对应的商品或者服务价值有更为清晰的认识,减少价格欺诈的发生。
价格欺诈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价格欺诈是一种欺骗性价格表示,经营者通过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使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违背真实意愿与其进行交易,损害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PART/2
明码标价的主要内容
《规定》第七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其中,服务的计价方法包括计价单位和计价标准。经营者可以根据实际经营情况,自行增加标示与价格有关的质地、服务标准、结算方法等其他信息。设区的市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对于特定商品和服务,可以增加规定明码标价应当标示的内容。
PART/3
明码标价的主要形式
《规定》第九条对经营者明码标价使用的文字、币种作出规定,要求经营者标示价格,一般应当使用阿拉伯数字标明人民币金额,使用规范汉字标示其他价格信息,可以根据自身经营需要,同时使用外国文字,确保价格信息的准确传达。民族自治地方的经营者,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增加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文字。需要说明的是,如果法律、行政法规对标价形式有特别要求,经营者还应当执行特别规定。例如,《直销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直销企业应当在直销产品上标明产品价格,该价格与服务网点展示的产品价格应当一致。直销企业在进行明码标价时,还应当遵守《直销管理条例》的特别规定。
为充分发挥明码标价有效传递价格信息的功能,《规定》第十二条对明码标价的形式做了进一步细化,规定经营者可以选择采用标价签(含电子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展示板、电子屏幕、商品实物或者模型展示、图片展示以及其他有效形式进行明码标价。金融、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同时提供多项服务的行业,可以同时采用电子查询系统的方式明码标价。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可以发布标价签、标价牌、价目表(册)等的参考样式。
PART/4
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规定》第十九条在总结立法和执法经验基础上,列举了七种典型价格欺诈行为: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考虑到价格欺诈的手段多种多样,难以全面列举,第十九条第(八)项规定了“其他价格欺诈行为”作为兜底条款。
《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了不属于价格欺诈的三类情形:一是经营者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故意;二是实际成交价格能够使消费者或者与其进行交易的其他经营者获得更大价格优惠;三是成交结算后,实际折价、减价幅度与标示幅度不完全一致,但符合舍零取整等交易习惯。
“多收几分钱”也不让步,严肃打击商家价格欺诈套路
清清楚楚的报价
最后一算怎么多收了几分钱?
商家:这都被你发现了?
2024年1月10日,静安区市场监管局的执法人员收到举报,反映在一家自选称重菜的餐饮店内消费,感觉被多收了几分钱。经执法人员现场核查,当事人店内使用一台ACS-15Ab型电子秤连接收银机进行称重结算。2023年10月1日至2024年1月10日期间,当事人店内公示的价格为全素人民币1.98元/两,半荤半素人民币2.88元/两,全荤人民币3.88元/两,多荤带素人民币3.48元/两。2023年10月1日至案发,当事人为达到多收价款且不引人注意、积少成多的目的,私下更改收银系统,使得实际收款价格高于店内公示价格,多收价款总计人民币13146.31元。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构成“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根据《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等规定,静安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一是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二是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三是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
四是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及其他价格信息;
五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六是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七是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
价格欺诈不仅损害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的利益,而且破坏正常的市场秩序,造成经济生活的紊乱,是市场监管部门予以重点打击的价格违法行为。
来源:苏州市场监管、上海市场监管、江苏市场监管、上海市场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