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成功案例:借贷成立看证据,资金来源很重要

文摘   社会   2024-03-17 17:10   陕西  

导语:
自然人之间因经济窘迫而以立借据或抵押的方式向另一方筹集资金。一般为亲友间、朋友间的帮助,长时间的拖欠使得一方不得已将借款方诉至法院,借助法律的强制力以实现债权的正常行使,而该类案件中审查资金来源、用途以及借款事实是否成立、有无借款合同法律关系无效事实等证据情形便显得尤为重要;
另一常见的是恋爱关系存续期间的赠与行为,当事人模糊借贷纠纷的定义,错把赠与行为认定为借贷行为将对方诉至法院请求受赠人承担债务人的义务向赠与人偿还的情况。因此界定是否构成借贷关系,查明事实,充分举证在审判过程中尤为重要。
本次案例分享将会围绕两起案件进行分析,一则为将恋爱关系中的赠与行为是否能够认定为借贷关系而产生纠纷的案件,另一则为因资金出借来源较为复杂,存在以金融平台资金转贷为出借资金来源借款,未按时偿还所寻求司法救济的案件。现两起案件均已以审理终结。
一、刘某某诉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案情简介及办案经过:
本案委托人王某某与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确定恋爱关系,恋爱关系持续期间刘某某提出要为二人关系有个交代,向王某某转账40万元用来为王某某购买一处房产,王某某于2021年1月凑够70余万全款购买了一处楼房,其中三十余万为王某某个人支付。2023年7月刘某某告知王某某在于其恋爱期间仍与另一女子有情感来往,并向王某某提出结束恋爱关系,恋爱关系结束后刘某某以与王某某存在借贷关系为由将王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王某某偿还借款。2023年10月13日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许睿律师、张亚玲律师(实习)接受王某某的委托,代理刘某某与王某某借贷纠纷一审案件。审判阶段,代理律师以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举证不足、证据存在瑕疵等辩护理由,据理力争做出代理意见提交至法院。2023年12月一审法院作出判决,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原告刘某某起诉,且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案取得完全的胜诉结果。
律师评析:
“谁主张谁举证”是民事诉讼实践中举证责任亘古不变的原则,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是一个案件能否打赢的关键。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在于举证责任的承担,二是在于举证证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原告诉请的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法律关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最终经法院审理查明,因缺乏事实依据,驳回原告的诉请。本案件中,代理律师精准地捕捉到对方就案涉民间借贷合意举证证据存在不足这一突破口,通过详尽的法理论证,提出法律意见,最终取得胜诉。
律师主要代理观点(节选):
被告与原告之间并不存在民间借贷关系,原告诉请的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原告并无证据证实其与被告之间就55万元款项存在借贷法律关系,故此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借款55万元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故此恳请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一)结合被告高玉霞答辩及原告举证,2021年原被告双方通过银行转账发生的交易数额为40万元而非原告诉请55万元,其中原告向被告转账40万元系履行赠与行为而非借贷。
(二)原告诉请事实载明系被告向原告借款的陈述与事实不符且不符合常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一百零八条 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对一方当事人为反驳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所主张事实而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认为待证事实真伪不明的,应当认定该事实不存在。
法律对于待证事实所应达到的证明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 结合被告答辩及证据,就借款资金用途而言,被告其自身经济能力有限且无迫切购房需求,结合其资金能力,如需借款购房完全可以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而非一次性全款支付;
2. 原告自2021年购房后至2023年7月原被告关系交恶,原告并无证据能够证实,在此期间被告与其之间存在55万元借贷事实;
3. 就交易习惯而言,如本案原被告双方在2021年1月期间发生借贷事实而非赠与,按照社会常识,原告定会要求被告向其出具证据,至少在双方购房协议上载明双方名字,以作为其借款事实存在的证据,但本案中并无证据证实案涉款项发生时系基于借贷关系产生;
4. 结合本案,自2023年7月底原被告双方关系交恶后1个月,原告才以借款为名要求被告偿还借款,而此前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赠与事实,并保持赠与状态达近2年之久,期间原告并未提及此事,且本案也已过赠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故此原告所诉其向被告出借55万元的事实尚未发生且与常理不符;
(三)结合本案原告提供的证据,其并未能就借款事实存在、借款实际发生尽到举证义务,其应承担不利的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修正)》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二条规定,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第十五条规定,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结合本案,首先,原告并不能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券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其次,结合被告举证提供的结合被告举证提供的咸阳恒华佳耀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及银行交易流水,原告向被告于2021年1月赠与40万元的赠与事实合法有效,且该笔款项已于2021年1月完成实际交付,且在实际交付完成前、完成时赠与人并未行使法定撤销权,截止目前赠与事实已发生近3年,原告并未主张撤销,基于此原告诉请中提及的55万元借贷事实并不存在;
最后,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本案中原告并未就本案待证事实提供真实、完整、合法、有效并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据予以证实,故此其应对其未尽到的举证义务承担不利的证明后果。
案例二:
案件介绍:
2020年1月至2023年7月期间因被告经营因需要周转资金紧张,向原告借款本金1348406元,2023年7月29日被告向原告就双方借贷事宜出具书面借条一份,载明原告向被告以银行卡、微信转账出借412250元、支付宝转出134270元、以原告名义从小贷公司、借贷平台、原告信用卡代为支付的方式借出共计801886.45元,借款发生后被告陆续以代为偿还代付信用卡、由被告代为原告向小贷公司、借贷平台的方式共还款65165.96元,截止目前尚未清偿借贷本金为1283240.49元。
双方约定,借款中以原告名义从小贷公司、借贷平台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信用卡代为支付中因被告未能按期还款产生的手续费及利息(包括罚息)由被告自行承担,被告以尚未清偿借贷本金为1283240.4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作为计算依据,从2023年1月1日计算借款利息直至借款清偿完毕之日止。
经原被告协商,被告承诺于2023年8月31日前,将以原告名义从小贷公司、借贷平台拍拍贷借出的款项即拍拍贷20692.36元,豆豆钱3639.21元,好分期12485.8元,美团6616.8元,小赢卡10942.8元共54376.97元先行偿还,剩余部分待2023年12月31日前分期偿还,若被告未按期在2023年8月31日期足额偿还54376.97元,则被告剩余分期债务加速到期,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就剩余未还款部分一次性全部进行司法救济。
2023年10月30日,原被告在法律服务调解中心就还款金额和还款期限达成一致,并制作了调解书。2023年11月7日法院对该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作出司法确认。
律师评析:
本案是涉及借款金额较大的民事借贷纠纷,原被告之间的借款、还款交易记录占较大的时间跨度,证据整理工作繁琐,另外本案的另一核心争议点是借款资金来源,由于原告在借款时自有资金有限,所以在款项出借时部分款项以金融平台借款为主要融资途径,但在出借时并未约定利息,后因被告履行能力有限无法按期偿还,产生了平台罚息才与被告结算。就案涉金额要求其承担逾期罚息及违约金,但在民间借贷案件事实认定时需要考虑资金出借来源是否合法,在调解过程中因原告证实其后期通过自有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按照裁判观点就其以自有资金偿还金融机构借款的,以自有资金偿还的部分借贷合同有效,故此在本案的借贷事实认定中,对于借贷合同的效力予以认定。
考虑到本案证据繁杂,特编制了借款清单作为补充方便梳理全案借贷事实,功夫不负有心人,经司法审查,法院认定本案借贷事实证据充足、真实可靠,双方就还款金额无异议,制作司法确认裁定书对借贷事实及还款义务进行确定。
2022年1月1日起,诉前调解成功后申请司法确认的案件与裁判文书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对于具有履行义务内容的,一方逾期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诉前调解书既具有快速柔性化解矛盾的特点,又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是优化诉前调解工作模式和流程的良好实践,可以多元化解矛盾纠纷,最大限度减轻群众诉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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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睿律师
许睿律师,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省级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首届陕西省青年刑事辩护律师优秀案例入选者。 【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复杂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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