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犯罪嫌疑人因涉嫌妨害公务罪,于2022年3月15日被XX县公安局刑事立案,2023年7月19日向XX县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当事人于2023年12月27日委托律师介入,律师介入后2023年12月29日本案由XX县检察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4年7月本案补查后移送审查起诉,2024年7月19日XX县人民检察院以犯罪情节轻微对当事人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
【律师评析】
本案是一起因XX县交通局执法人员在疫情期间稽查运营车辆时发生的妨害公务案件,犯罪嫌疑人因主观上无妨害公务之故意,在驾驶车辆时导致执法人员意外受伤,结合本案全案证据事实,现有证据尚无法证实被告人实施了以暴力或者威胁的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且现有证据尚未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定罪量刑证明标准,按照坚持疑罪从无,存疑时有利于行为人的原则,公安机关的的指控罪名不能成立,犯罪嫌疑人不构成妨害公务罪。
此外,本案系“涉疫”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海关《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规定,因本案涉案犯罪情节轻微,检察机关应重在疏导和化解矛盾,统筹落实少捕慎诉慎押刑事司法政策。
在辩护过程中,通过多轮沟通辩护人及当事人均想在证据不足不起诉上取得进展,但考虑到司法实践与办案所面临的特殊实际,最终犯罪嫌疑人在事实层面进行妥协,公诉机关以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为由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件结果】
2024年7月19日某县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做出不起诉决定。
【案例意义】
本案辩方以证据为出发点,通过从基本事实、法律适用、证据本身出发,就案件所呈现的基本问题逐一进行说理分析,在关键事实的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上据理力争,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决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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