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常见问题回复:在职务类犯罪中收到案办机关留置通知后家属如何处理?

文摘   社会   2024-11-06 11:33   陕西  

问:在职务类犯罪中收到案办机关留置通知后家属如何处理?
答:1. 通常情况被留置后 24 小时内,监委办案人员会通知家属及其所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监察机关调查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对于符合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经依法审批,可以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严重职务违法,是指根据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事实及证据,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可能被给予撤职以上政务处分;重要问题,是指对被调查人涉嫌的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在定性处置、定罪量刑等方面有重要影响的事实、情节及证据。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一)有证据证明发生了违法犯罪事实;(二)有证据证明该违法犯罪事实是被调查人实施;(三)证明被调查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查证属实。部分违法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一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违法犯罪行为中任何一个违法犯罪行为的事实。

第九十八条 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当面通知的,由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无法当面通知的,可以先以电话等方式通知,并通过邮寄、转交等方式送达《留置通知书》,要求有关人员在《留置通知书》上签名。因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而不宜通知的,应当按规定报批,记录在案。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2. 接到通知后,家属可以做哪些工作
(1) 家属根据监察人员要求,在其下达的留置通知书上签字;
(2) 家属根据情况可以向监察机关了解具体办案机关名称、办案人员姓名、联系方式、是否可以送衣物、眼镜等日常生活用品、涉嫌违法事实的情况【通常留置通知书会载明】
(3) 家属可以向律师进行法律咨询

问:留置期间的程序及留置期间的诉讼权利有哪些?
答:(一)留置程序
根据《监察法》第41 条规定,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根据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调查人员进行讯问以及搜查、查封、扣押等重要取证工作,应当对全过程进行录音录影,留存备查。目前,同步录音录影在中刑事诉讼程序已经作为一项重要的证据使用,不仅可以使口供加以固定,确保证据的稳定性,更体现对犯罪嫌疑人的人权保障,增强办案人员依法规范执法的意识。
(二)审批程序
根据《监察法》第43 条第1 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
(三)留置期限
根据《监察法》第43 条第2 款规定,留置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3 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四)行政协助
根据《监察法》第43 条第3 款规定,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公安机关配合,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在实践中,长期以来就存在着推诿以及其他不配合的情形,正因为如此,要提升行政执法的品质和社会满意度,就必须完善行政执法中的行政协助制度。当前,尚未有统一的行政程序法典,相关行政协助的规定散见于各个行政法规。
(五)通知家属
根据《监察法》第44 条第1 款规定,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在留置期间,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的目的是保障被留置人员的知情权,以便可以更充分行使相关权利,包括聘请辩护律师等。
(六)留置期间的基本保障
根据《监察法》第44 条第2 款规定,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在留置期间,被留置人员的基本人权是要得到保障的,因为在被法院确定有罪之前均推定为无罪,必须受到监察机关公正的待遇。因此,监察法应明确规定:在作出留置决定后,应告知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的罪名,被指控的事实和被采取留置措施的理由;在留置过程中,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合理的安排被留置人员的讯问时间和时长,保障被留置人员必要的休息时间,并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保障被留置人员健康的权利。
(七)避免疲劳审讯
根据《监察法》第44 条第2 款规定,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此条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第8 条规定而来。在当前的职务犯罪等案件中,直接采取冻、饿、晒、烤等刑讯逼供方式取证的已不多见,较为常见的正是疲劳审讯之类的以精神强制、精神折磨为特征的变相刑讯逼供,在此类情况下,认定侦查机关是否使用了疲劳审讯,也就成为判断是否需要排除非法证据的关键。实务中,各地法院在审判实践中作法也不一致,有必要进行明确规范。
(八)知情权
根据《监察法》第44 条第2 项规定,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将记录完结的讯问笔录,交由被讯问人阅读后签字,以确保笔录是被讯问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保证被讯问人的知情权。
(九)刑期折抵
根据《监察法》第44 条第3 款规定,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留置措施的采用,客观上限制和剥夺了被留置人员的人身自由,《刑法》中的自由刑的适用,同样是限制和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通过留置期限与自由刑刑期的折抵,体现留置措施的法治属性和法律的公平正义。
(十)与刑事诉讼程序衔接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款规定,对于监察机关移送起诉的已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拘留后的十日以内作出是否逮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人民检察院决定采取强制措施的期间不计入审查起诉期限。留置并非《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且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也尚需必要期限,因此,《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对犯罪嫌疑人先行拘留,留置措施自动解除。另外,监察机关移送案件后,辩护律师应当立即开展阅卷、申请取保候审、会见当事人、提交律师意见等辩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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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睿律师
许睿律师,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省级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首届陕西省青年刑事辩护律师优秀案例入选者。 【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复杂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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