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无罪辩护案例:洗钱罪紧扣案件证据,以证据不足为核心,终获不起诉结果并挽回经济损失22余万元

文摘   社会   2024-05-06 12:36   陕西  


【律师思考】
洗钱罪无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具有洗钱罪主观明知意图,检察机关还能起诉吗?
本案办案核心系洗钱罪中主观明知要素的证实,在控方无充分证据证实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的基础上,辩方紧扣证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尝试通过多次积极提出相关辩护意见与主办人沟通案情等辩护方式,最终控方采纳辩方观点并作出不起诉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冻结款项228753.74元,犯罪嫌疑人张大娃向主办律师许睿赠送锦旗,本案的办理具有良好的社会效果及法律效果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7日张大娃因在其丈夫王二娃贩卖毒品案中,王二娃将收到的毒资228753.74元通过其名下的银行卡分50笔转入至张大娃微信,张大娃又将其中190000元提现至其名下的银行卡中,其与款项张大娃用于生活开销,某市公安局某分局于2021年4月27日以张大娃涉嫌洗钱罪将案件向某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某区人民检察院分别于2021年5月26日、2021年6月21日要求某区公安分局围绕张大娃是否对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主观明知进行补充侦查,2021年7月20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张大娃涉嫌洗钱罪,其主观明知相关金额系犯罪所得为由,对张大娃作出不起诉决定,随后某区公安局将张大娃银行卡中已冻结的228753.74元依法解冻。
【律师策略】

(一)从犯罪嫌疑人张大娃涉嫌洗钱罪的所实施行为的违法层面看,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存款提现行为时,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且无证据证实其明知案涉资金系贩毒所得,故而因其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也无证据予以证实其明知为贩毒所得,其不构成洗钱罪。

结合本案首先,结合本案证据从犯罪嫌疑人故意的认识内容来看:王二娃与犯罪嫌疑人虽为夫妻关系,但结合本地经济状况、夫妻双方共同生活状态,其二人也系再婚重组家庭,日常相处相较于一般夫妻而言较为松散、联系并不密切,加之王二娃虽自始至终未向犯罪嫌疑人告知过其个人收入资金的来源、但向犯罪嫌疑人解释其在某村每年有征地补偿地租款,犯罪嫌疑人对王二娃本人吸毒经历并不了解。故此,就违法层面来看犯罪嫌疑人并未认识到王二娃转入的资金为犯罪所得,其也并不符合洗钱罪犯罪故意所要求的明知的构成要件,现有证据也无法证实犯罪嫌疑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知系贩毒所得的故意认识状态。其次,从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来看,洗钱罪所涉及的法益是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未对国家正常金融管理秩序实施侵害,故而就其不构成洗钱罪。

(二)因现有证据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确实不知道王二娃转入资金的性质及来源,故此不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推定犯罪嫌疑人明知王二娃转入资金的性质及来源系犯罪所得,故此本案中犯罪犯罪嫌疑人并不构成洗钱罪。

结合本案,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明确载明其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推定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明知转入账款系贩毒所得,但是在本条的司法解释规定中,对推定明知的进行了限制,即“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明知系犯罪所得及其收益,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

但书规定明确,若有证据证实其确实不知道犯罪所得来源的则不适用该条款,在本案中王二娃在其笔录中明确表示妻子对于其贩毒乃至吸毒的事实并不知情,对于转入资金的性质其妻子也并不知情,结合犯罪嫌疑人及其他证人证言,均未能证实犯罪嫌疑人明知资金来源为贩毒所得。故此,王二娃本人的讯问笔录在案卷中既然已经作为证据予以提供,其能够直接证实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对于资金来源及性质确实不知情,是故在适用该条司法解释时因犯罪嫌疑人已符合但书之规定,公安机关在起诉意见书中所援引的相关规定系适用法律错误。

【工作成果摘录】

《辩护意见》
结合补充侦查全部证据材料,从犯罪嫌疑人张大娃涉嫌洗钱罪的所实施行为的违法层面看,犯罪嫌疑人在实施存款提现行为时,并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在掩饰隐瞒上游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且无证据证实其明知案涉资金系贩毒所得、其资金收入数额也年均10万余元结合当地市场经济状况并未达到明显异常的程度,故而因其不符合洗钱罪的构成要件也无证据予以证实其明知为贩毒所得,其不构成洗钱罪。

结合本案补充侦查的证据材料,犯罪嫌疑人张大娃自2018年至2020年5月从微信收到的金额平均每年约10余万元,且结合其收到金额后的行为状态,其并未在一收到相应款项金额后就进行频繁转出支取的行为,而是用于日常生活,再者结合王二娃本人银行流水,其银行账户中也有稳定银行存款,并非将所有收入都向犯罪嫌疑人转入。根据其他证人证言,并无证据证实本案中犯罪嫌疑人张大娃在实施行为时明知系贩毒所得的故意认识状态。故此,本次补充侦查的证据不能够证实罪嫌疑人在实施行为时明知系贩毒所得的故意认识状态,结合年均10万余元的收入金额,结合市场经济状况也不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收入明显异常的事实。

《立案监督申请书》
结合本案,首先,申请人并未对其丈夫转入款项实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洗钱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的洗钱行为,其仅就转入钱款存入其个人正常使用账户,并进行日常开销,并不存在将巨额价款分散存入及频繁交易的事实情形,况且结合当地经济水平及申请人收到款项后的行为模式,其行为特征也并无异常。

其次,结合现有证据事实,申请人对其丈夫实施的犯罪行为并不明知,故而其不满足洗钱罪适用的前提即“明知”的构成要件,因此申请人之行为不符合洗钱罪的犯罪构成。

最后,在判断申请人是否存在洗钱行为时,应当避免主观归罪,需要综合考虑申请人及其丈夫的日常相处模式、双方财务状况、本地经济发展水平、以及转入钱款数额及周期,结合相关司法解释综合进行判断。

【案件结果】

2021年7月20日某市某区人民检察院最终以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对张大娃涉嫌洗钱罪做不起诉决定。某区公安局将张大娃银行卡中已冻结的228753.74元依法解冻。

【案例意义】

本案辩方以证据为出发点,通过从基本事实、法律适用、证据本身出发,就案件所呈现的基本问题逐一进行说理分析,在关键事实的证据认定及法律适用上据理力争,在办案单位提出的认罪认罚程序中坚持辩护观点不改变,最终控方采纳辩方观点,本案也取得良好的办案效果。
【决定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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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睿律师
许睿律师,北京市盈科(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西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实务导师,省级青年律师领军人才,首届陕西省青年刑事辩护律师优秀案例入选者。 【擅长办理重大疑难刑事案件,复杂商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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