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法院确认深国仲仲裁通过国内手机号码进行跨境送达有效——[2024] SGHC 189判例摘要

文摘   2024-07-25 09:00   新加坡  

一、引言

在国际仲裁实践中,有效送达仲裁通知一直是一个重要且复杂的问题。随着科技的发展,电子送达方式日益普及,但其法律效力仍存在争议。新加坡高等法庭最近在Wang Bin v Zhong Sihui [2024] SGHC 189一案中,对通过手机短信送达仲裁通知的有效性问题做出了重要判断,为国际仲裁界提供了宝贵的参考。

二、案件中关于短信送达的关键事实

Wang Bin v Zhong Sihui案涉及一起由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国仲”)受理的涉外仲裁案件,涉及一份贷款协议引起的合同纠纷。在仲裁案件进行过程中,深国仲根据原告提供的信息,通过向尾号为4732的手机号码(简称“4732号码”)发送短信的方式,对被告进行了仲裁文件送达。根据深国仲的送达记录显示,发送至该号码的所有仲裁文件送达通知均已成功送达,并且其中部分仲裁文件曾经被打开阅读过。

根据证据显示,该4732号码来源于贷款协议和被告在签订贷款协议时提供的护照复印件上的手写记录。另有证据显示,被告曾经前往中国大陆地区居住,并按照规定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备其居住地时,其提供的联系电话亦为该4732号码。

被告则否认收到过任何仲裁通知。被告辩称:

  1. 该4732号码登记人系其丈夫Lin先生,因此非其本人使用。
  2. 在其护照复印件上写下该号码的并非其本人,而是其丈夫Lin先生。
  3. 虽然被告承认当时该4732号码的手机确实在新加坡,但该手机主要由她的子女和家庭帮佣使用,而她本人并未查看该手机上的信息,相关信息即使被打开阅读过,也大概率是小孩或者女佣看的,而她本人并不知情。

告丈夫Lin先生亦提供了证人证言,支持被告的说法。Lin先生称:

1. 确实系由其本人在被告的护照复印件上填写了该4732号码,但是该号码由其本人使用,而非被告使用。

2. 确实系由其本人向中国公安提供的该4732号码,但提供该号码是因为中国公安要求其提供国内号码。

3. 该手机实为其本人使用,只是其造访新加坡期间将手机留给小孩用于“玩耍以及完成家庭作业”。


在本案中,Lin先生实际也是同一仲裁案中的另一被申请人,并且委托了仲裁代理人全程参与了仲裁程序。


三、法庭对短信送达有效性的分析

法庭按照新加坡法律规定经过详细分析后认定:深国仲对被告已经完成了仲裁通知的实际送达。

首先法官从法律上阐述了新加坡法对于实际送达的认定标准。法官认为,仅仅证明送达通知成功抵达送达号码并被手机接收并不足以证明实际送达。在此基础之上还需要证明被送达一方“充分知悉仲裁程序的发生,并获得充分阐述立场的机会”。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官认定被告在事实上已经实际收到了仲裁通知的送达。法官在做出这一判断时考虑了以下几个关键因素:

  1. 4732号码的来源:该号码源自贷款协议和协议所附的被告护照复印件上,表明该号码是提供给原告用于联系被告的。

  2. 被告对该号码的控制:尽管号码注册在Lin先生名下,但被告自认该手机在她的“监护和控制(custody and control)”之下。

  3. Lin先生仲裁代理人在仲裁程序中的言行:Lin先生在仲裁中的代理人Wei女士在仲裁庭审中,向仲裁庭确认被告已经收到仲裁通知,并且告知仲裁庭“被告在海外,还在等待被告的授权委托文件”。这些证据相互映证,可以佐证原告关于被告已被实际送达的主张。而Wei女士在新加坡法庭审理期间才签署的更正说明书则被新加坡法庭认定为旁听证据而不予采信。

  4. 送达记录:深国仲的送达记录显示部分文件被打开阅读过,被告未能有效反驳这一证据。退一万步说,即使假设法庭采信被告的说法,相信其在打开相关文件之前对于仲裁完全不知情,那么被告在打开阅读相关仲裁文件后,依然有至少两个多月的时间联系仲裁庭对送达的有效性提出异议,但是被告并没有这样做。

  5. 被告及Lin先生的辩解缺乏说服力:官指出,被告方共提交了两轮共四份证人证言。当被告自认其第一轮证据中主动提供的中国公安访客登记表上记载了该4732号码为其本人的联络号码后,被告的丈夫Lin先生才试图补充解释是其自己的号码错填为访客的号码。法官对于Lin先生的说法不予采信。法官指出,如果如Lin先生所说,他在尽力保护他的妻子不受仲裁案件干扰,因此才向其隐瞒了与仲裁相关的所有信息,那么他没有理由在中国国内申请撤裁期间对此事只字不提,但是在新加坡拒绝承认执行时又和自己的妻子进行如此完美的配合。

  6. 手机的使用:法官同样未采信被告关于手机给子女或女佣使用因此并非其本人阅读短信的说法。法官指出如果手机由年幼子女或女佣使用,被告作为家长更应当经常检查手机,以确保小孩没有接触到不当的通话或信息。法官进一步指出,Lin先生在明知其将4732号码留给债权人做联络之用的情况下,更没有理由把该号码的手机留在新加坡给其小孩玩耍或完成家庭作业。

四、对电子送达方式的态度

新加坡法庭在本案中展现了对新型电子送达方式的开放态度。法官指出,随着通讯方式从邮件到传真再到电子邮件的演变,我们也应该准备好考虑电子邮件以外的通讯方式。法官还特别提到,新加坡最高法院实践指示2021中已允许通过电子邮件和其他互联网电子方式进行替代送达,甚至允许通过向Singpass(注:新加坡的电子身份证账户)推送通知送达法院文件。

五、对国际仲裁实践的启示

Wang Bin v Zhong Sihui案为国际仲裁实践提供了几点重要启示:

  1. 短信送达的潜在有效性:在特定情况下,通过手机短信送达仲裁通知可能被认定为有效。但这需要充分的证据支持,如号码来源可靠、有详细的送达记录,被送达人实际或者应当知悉送达文件内容等。

  2. 保留详细的电子送达记录:仲裁机构在使用电子方式送达时,应当保留详细的送达记录,包括发送时间、接收状态、是否被打开等信息。这些记录在后续可能出现的争议中将发挥重要作用。

  3. "未查看"辩解的局限性:当事人不能单纯依赖"未查看"的辩解来否认实际收到仲裁通知。法官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如当事人对设备的控制程度、使用习惯等,来判断其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

  4. 考虑当地法律规定:在选择送达方式时,仲裁机构和当事人应当考虑仲裁地和可能的执行地的相关法律规定,以确保送达的有效性。

六、结论

Wang Bin v Zhong Sihui案表明,通过手机短信送达仲裁通知可以被认定为有效送达。然而,这并不意味着短信送达无论如何都能可靠有效,新加坡法庭仍然需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判断。

对于仲裁实践者而言,在使用新型电子送达方式时应当保持谨慎。一方面,要充分利用科技带来的便利;另一方面,也要采取必要措施确保送达的有效性,如确认送达的号码正确,获取被送达一方当事人确认送达、保留详细送达记录、考虑备用送达方式等。只有这样,才能在提高效率的同时,最大程度地降低法律风险。

本文作者系新加坡出庭律师,在本案中以首席代理律师身份成功代理原告

法解新语
新加坡律师讲新加坡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