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周谈调解”系列(一)——调解简介

文摘   2024-08-26 14:11   新加坡  

注:本周是新加坡《调解公约》周。作为新加坡的资深调解员,我会推出一系列文章,为各位读者详细解构调解的方方面面。本文面对的读者对象是当事人和对调解有兴趣的律师、法务等法律工作者。

作者介绍:除了担任新加坡律师以及国际仲裁员外,本文作者也是新加坡国际商事调解员,获颁新加坡国际调解研究院认证级调解员资质,在新加坡调解中心、新加坡国家法院等多家机构担任商事仲裁员。

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境商业纠纷日益增多。传统的诉讼和仲裁虽然有效,但往往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而调解作为一种合作式替代争议解决方式(Collaborative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正在国际上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一、调解的定义与基本原则

调解是一种由中立第三方(调解员)帮助争议各方通过协商达成和解的过程。不同于仲裁或诉讼,调解员没有权力强制任何一方接受某个解决方案。根据《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的定义,调解的核心在于其自愿、保密以及在不影响当事人法律权益的前提下进行的和解探索。

调解的优势在于灵活性和高效性,能够通过非对抗性方式解决纠纷,同时保护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这种灵活性尤其在跨文化背景下显得尤为重要,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需求量身定制解决方案,而不必拘泥于法律上的“胜败”。

 二、新加坡的调解体系与法律框架

新加坡被视为国际调解中心之一,其调解体系具有多层次、全方位的支持。法律框架上,新加坡出台了《调解法》,明确了调解协议在新加坡境内的法律效力。同时,新加坡建立了包括调解员的培训、资质和认证标准的一系列机构和系统。

新加坡调解中心(SMC)、新加坡国际调解中心(SIMC)等调解机构不仅提供高水平的调解服务,还与国际调解组织密切合作,帮助建立跨国调解网络。这些机构为跨境调解提供了制度性保障,尤其在复杂的国际商业和投资纠纷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调解的类型与实践

根据不同案件类型和调解目标,调解可以分为评估式、辅助式、调停式以及改善关系式等类型:

- **评估式调解**:调解员的角色类似于评估者,通过分析双方案件的法律优劣势,向双方提供反馈。这种方式常用于法律和技术性问题较复杂的商业纠纷。

- **辅助式调解**:调解员主要作为谈判辅助者,帮助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进行沟通。该模式是新加坡最常见的调解模式,也是新加坡培训调解员依据的默认模式。

- **调停式调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更加主动,提出具体建议和解决方案,适用于双方对立情绪较强的情况。

- **改善关系式调解**:调解的目标不完全在于是否可以立刻解决当前纠纷,更在于改善当事人之间的长期关系,适用于家庭、社区和工作场所等纠纷。

- **混合式调解**:同时或者交叉使用上述类型的调解

新加坡在调解实践中注重灵活应对不同类型的纠纷。例如,在民事争议领域,调解员在双方当事人并无委托律师代理时,可能会结合法律背景提供自己的观点分析(而非结论)。而在家庭纠纷中,调解员则更侧重于情感修复与关系调整。

四、跨语言文化调解的挑战与应对

跨语言文化调解的最大挑战在于不同文化背景下对冲突、沟通以及解决方案的理解存在差异。例如,在西方文化中,直言不讳和强烈表达观点被视为有效沟通的表现,而在亚洲文化中,礼貌、含蓄以及避免正面冲突更为重要。新加坡作为一个多元文化的社会,通过多年的调解实践,积累了应对跨文化调解的丰富经验。

新加坡调解机构在应对文化差异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策略:

- **调解员培训**:调解员接受严格的跨文化沟通培训,学习如何在不同文化背景下调解,理解当事人的价值观和行为方式。

- **多语种服务**:新加坡的调解服务提供多种语言选项,确保当事人能够在熟悉的语言环境中表达诉求,减少沟通障碍。

- **双调解员机制**:在跨语言文化调解案件中,通常会推荐使用双调解员机制,根据双方当事人的文化语言背景各选择一名调解员。这两名调解员可以分别发挥自己和其中一方当事人的语言文化共性,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而两名调解员之间又可以通过两人的专业经验和能力建立有效的沟通渠道,从而建立连接双方当事人的沟通桥梁。

- **文化中介角色**:调解员不仅是中立的第三方,也是文化解释者,帮助各方理解对方文化中的非言语沟通信号和决策逻辑。

五、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执行

实践上,只要按照上述的要求完成的调解,很少会出现双方不愿意主动配合履行的情况。因此与其担心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是否可以顺利履行,我们应当更加关注调解的组织,安排,举行是否符合中立、客观、符合双方利益这些更关键的方面。

如果有需要确实强制执行的,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在新加坡可以通过以下四种主要方式确保执行:

1. 经当事人一致同意,将调解和解协议转化为法院的合意庭令(Consent Order),之后该庭令可直接在新加坡境内申请强制执行。在其他法域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取决于执行地法律。

2. 在仲裁过程中达成的调解协议可转化为仲裁裁决,从而在《纽约公约》成员国中执行。这种方法需要双方先签订仲裁协议,启动仲裁程序,再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再要求仲裁庭依据双方的协议内容制作合意仲裁裁决(consent award)。此后该裁决便可以依据《纽约公约》或者新加坡本国仲裁法律申请承认执行。

3. 直接依据《新加坡调解公约》申请在另一成员国执行。

4. 到相关法院就对方当事人和解协议违约提起诉讼。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发展,国际调解将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于跨境商业、投资以及其他领域。新加坡的经验表明,国际调解在解决复杂跨境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不仅能够降低成本、加快进程,还能通过协商找到符合各方利益的创新解决方案。未来,随着《新加坡调解公约》在更多国家落地,国际调解的适用范围和影响力将进一步扩大。

与此同时,调解作为一种柔性纠纷解决方式,也在逐步与其他替代争议解决机制(ADR)相结合,例如与仲裁的“仲调仲”模式,使调解与仲裁优势互补,为当事人提供更多元化的选择。

六、调解和诉讼、仲裁的关系

如前文所述,调解属于合作式争议解决方式,而诉讼、仲裁都属于对抗式争议解决方式。这两者之间是互补的关系,而不是替代的关系。即不能认为,因为双方已经在对抗了,所以就没有谈判或者调解的意义,也不能认为既然在调解了,就没有必要在法院或者仲裁庭启动或者继续进行对抗程序。

我经常用胡萝卜和大棒的方式解释两者的关系。没有大棒的加持,双方便没有谈下去和妥协的动机,如果没有胡萝卜的好处,那么双方也很难放弃争对错的心态而愿意坐下来谈判。

七、调解和谈判的关系

从技术角度,调解也是一场谈判,同样是由当事人自行提出和解方案,自行决定是否同意对方的和解方案。

调解和谈判最大的区别在于引入中立、公正的第三方,即调解员。调解员参与有三大优势:一、调解员接受过专业的培训,知道如何协助当事人准备的表达自己,理解对方;二、调解员作为中立、公正的一方,更容易提出客观判断标准,并说服当事人接受该客观标准。三、调解员在案件中没有利益,也没有立场,因此更容易与双方当事人进行有效沟通,协助修补、促进双方的关系。

当然,大多数情况下调解员是需要收费的,相应的调解费用通常也会比谈判更贵一些。但是与诉讼、仲裁费用相比,调解费用还是要便宜得多。

八、总结

调解作为一种合作式争议解决方式,有其特有的优势。如果可以通过调解达成和解,不但会为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精力、律师费,还能避免当事人承担诉讼(仲裁)的不确定性风险,还有机会跳出争议的局限,获得真正意义上的双赢。

参加调解应该注意什么?我们从下一篇文章开始详细讲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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