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1:哇,好大的一条鱼,快来钓鱼哦!
当事人2:是吗,是吗?我也来!
执法人员:你们在干什么?滨水公共空间是不允许钓鱼的?
当事人1:这里苏州河公共的,为什么不能钓鱼?老早很多人都在这钓鱼,你们也管得太宽了吧!
执法人员:同志,这里是滨水公共空间是不允许骑行的。
当事人1:这里苏州河边景观跑道造出来不是专门给我们休闲娱乐用的嘛,怎么就不能骑车了?那条法律规定的?
苏州河钓鱼到底可以不可以呢?
苏州河边可否骑行?
近期,天气温度适宜,执法队发现南苏州路河一带出现垂钓和骑行现象增多。对此,石门二路街道综合行政执法队在南苏州路沿岸开展黄浦江滨水公共空间整治行动。
行动开展中,执法人员当场及时阻止市民在此路段擅自进行垂钓以及骑自行车等违法行为,并当场就《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进行了普法宣传,明确告知苏州河沿岸非特定区域和规定时间内禁止擅自垂钓,非机动车禁止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等规定。当事人起初对相关规定不理解抱有异议,执法人员向其阐明了立法初衷及该行为的危害性:在滨水公共空间钓鱼不仅会破坏苏州河来之不易的生态环境,而且河道边人来人往,极易发生安全事故,建议钓鱼爱好者前往专供垂钓场所进行垂钓;由于滨水公共空间区域有限,大多为居民朋友休憩、欣赏景观场所,切不能在区域空间内骑行非机动车,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通过普法解释,当事人认识到错误并表示不会再违反相关规定。
根据2022年1月1日颁布实施的《上海市黄浦江苏州河滨水公共空间条例》规定:
第四十七条:在滨水公共空间内遛狗、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以及进行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等活动的,应当在特定区域、时间段内进行,并符合活动秩序要求。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开展垂钓、放风筝、烧烤、跳广场舞、滑板、轮滑、无人机飞行活动不符合特定区域、时间段或者活动秩序要求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八条第(二)项:滨水公共空间内禁止下列行为:(二)非机动车进入非市政道路的漫步道、跑步道。
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从事相关禁止行为的,由城管执法部门或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